云南省峨山县2015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云南省关于2015年春季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云教认定[201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县2015年教师资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具有峨山县户籍或正式工作单位注册地址在峨山县,符合《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
二、申报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
(1)热爱教育事业,愿意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2.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分别具备幼儿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含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中对确有特殊技艺,且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其学历可放宽到初中毕业学历。
3.教育教学能力
(1)教育教学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能力,教学方案的设计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运用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管理学生的能力等。
(2)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求。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外)均应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院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参加并通过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授权组织的考试后,获得合格证书。
(3)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4.身体条件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三、受理申请
2015年申请教师资格实行网络报名,申请人在4月15日至5月28日内网络报名(每个工作日的8:00-18:00,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网络不开放),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填写个人信息完成网络报名;于5月25日至5月29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携带所需证件、材料到峨山县教育局人事股(三楼)现场确认,上交相关材料表册。
申请人员现场确认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申报后直接从网上打印后制成A3双面);
(2)身份证及同时印有身份证正反两面的复印件一份(A4);
(3)社会申请人员提供学历证书及其复印件一份(A4),应届毕业生由学校提供学业成绩证明;
(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作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一份(A4);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A4),社会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所在乡镇(街道)填写盖章,应届毕业生由学校填写盖章;
(6)师范类证明或云南省招生考试院颁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
(7)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单原件、复印件(A4);
(8)《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表》一份(空白表,A4双面);
(9)封面粘贴《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档案袋》表格的档案袋一只(仅容纳A4纸尺寸,不宜过大,直开口);
(10)除以上相关表格内粘贴相应尺寸照片外,另上交一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背面注明姓名,出生年月和申报类别;
(11)认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如:证件中有姓名互不相符的,若为曾用名,需本人带户口本,若户口本无法证明的由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若为某证件姓名写错原因,需有发放该证件机关的证明书原件。
四、组织体检
1、按照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需参加体检,体检医院按相关规定由峨山县教育局指定。
2、体检标准、体检办法及要求按《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及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执行。
3、未经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构组织安排的体检,其结论不予认可。
4、无明确体检结论或内容不完整的体检表不予认可。
5、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五、规范表册资料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申请人员必须使用统一规格尺寸的表册,选用高质量纸张,书写、打印、复印清晰规范,内容真实完整,各项手续完善,复印件均须有初审人员签字盖章。凡申请材料不规范者不予受理。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