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2014年面向天元区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公开招聘农村小学入编教师公告
经研究决定,株洲市天元区2014年面向天元区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公开招聘农村小学入编教师10名。现将招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面向天元区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招聘三门、雷打石两镇小学入编教师职数10人,不限学科。
二、招聘对象
由天元区公办中小学聘用的符合报考条件的临聘教师(含原建宁国际实验学校移交给天元区62名聘用人员中符合报名条件的教师)。
三、招聘条件
(一)学历条件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岗位条件
1.具有相应及以上的教师任职资格证;
2.报考语文学科职位普通话水平需达到二甲,报考其他学科职位普通话水平需达到二乙;
3.具有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证书;
4.具有在天元区公办中小学校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不含教育实习)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历,且现仍在天元区公办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所在学校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招聘办法
报考人数与招考职数的比例不得低于3:1。未达到报考比例的,相应核减招考职数,并在笔试之前予以公告。
面向天元区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招聘农村小学入编教师采取考试和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轮进行。组考由天元区招聘教师领导小组按高考要求进行,考场实行全过程监控。
(一)笔试:采取不分学科同一试卷闭卷考试,分值100分。
以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职数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考生。
(二)面试:面试采取上微型课的形式进行,时量为8分钟。
(三)确定体检对象:进行面试的考生,考试总成绩以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笔试、面试及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该类职位招考职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面试成绩低于80分者,不列入体检对象。
总成绩末位并列者,以面试成绩高的确定为体检对象;面试成绩亦相同者,另加试笔试,以加试笔试成绩分数高者为体检对象。
五、招聘程序
(一)发布信息
在株洲市政府门户网站、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和株洲市天元区教育局网站发布招聘公告。
(二)组织报名
1.报名时间:2014年8月8日—8月10日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30
2.报名地点:株洲市天元区教育局
3.咨询电话:0731-28665200(彭老师)
4.注意事项:
①报名时需填写《株洲市天元区2014年面向区内临聘教师公开招聘教师报名登记表》(见附件),提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②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计算机等级证及其它相关证件、学校出具的教学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③保持联系方式通顺,如因考生单方面因素,不能取得联系的,招聘方概不负责。
(三)资格审核
由天元区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并组织对报考考生进行资格审核。
(四)组织考试
分笔试和面试按第四条招聘办法进行。
考试时间及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五)体检
按招聘职数1:1的比例组织考生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由天元区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并组织。
(六)考察
体检合格者即确定为考察对象。由天元区招聘教师领导小组安排并组织对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奉献精神、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个性心理等情况进行考察。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考生在拟录用之前放弃应聘,可在录用审定会之前从已参加面试的相应职位考生中依次等额替补,并通过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
(七)公示、聘用与分配
1.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由天元区招聘教师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拟聘用人员,在株洲市政府门户网站、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和株洲市天元区教育局网站进行公示。
2.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3.面向天元区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招聘农村小学入编教师,录用后全部聘用到三门、雷打石两镇小学,并工作三年以上。
4.所有新进人员统一入编并实行聘用制管理,由用人学校与新进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第一次聘期为3年(包括试用期,属初次就业的新进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聘用合同期满,经考察合格者,可以续聘;考察不合格者,用人学校与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聘用人员的档案和人事关系移交人才交流中心。
5.所有聘用人员必须服从天元区教育局统一分配。凡不服从分配者,取消聘用资格且今后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由天元区组织的教师招聘和区内临聘教师的应聘。
六、监督电话
为确保招聘工作客观公正,随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电话:0731-28681082株洲市人社局
0731-28665605天元区纪委
本方案解释权属天元区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株洲市天元区2014年面向区内临聘教师公开招聘教师报名登记表.rar
天元区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