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乐清市秋季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一、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对象:
户籍所在地或人事档案挂靠地在乐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申报者。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是指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及符合认定条件的历届毕业生。已获浙江省统考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的人员和师范教育类毕业生不属于本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二、网报时间:
10月10日至17日。申报对象点击温州市教师教育网www.wzpx.cn,下载查阅《温州市2013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申报。
三、现场确认时间及地点:
乐清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点设在乐清教育局,现场确认时间为10月22日至23日。
四、现场确认需携带材料:
1.《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填报后下载到PDF统一用A3纸正反面打印;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户籍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包括挂靠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7.《思想品德鉴定表》(填报后网上打印,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填写并盖公章。申请人为国有企事业机关单位编内人员可由所在单位鉴定盖章;申请人为待业、临时用工、临时聘用代课人员、私企员工、民办学校教师等凭村居(社区)证明和公安部门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或街道进行鉴定盖章);
8.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同底彩色照片4张。
转发《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3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为保证我市教师资格制度顺利实施,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文件和《关于做好2012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温教师函〔2012〕30号)精神,现就做好2013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申请人在报名期限内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不在本市,但人事档案挂靠本地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本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
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是指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及符合认定条件的历届毕业生。已获浙江省统考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的人员和师范教育类毕业生不属于本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二、申请条件
申请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不同类别教师资格的人员,应
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考虑到政策的衔接,2011年及以前已经入学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幼师班)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后,方可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认定范围
温州市教育局负责全市“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当地“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中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中教师资格”的人员向鹿城区教育局申报认定。
教师资格证书中“任教学科”栏目的填写应与申请人报考的学科(专业)一致。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不用填写学科;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面试学科一致;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笔试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专业相一致。
四、认定程序
(一)网上报名阶段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对全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根据教育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暨工作部署会”要求,我市统一实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为10月10日至17日。申报对象点击温州市教师教育网(www.wzpx.cn),下载查阅《温州市2013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申报。
(二)现场确认阶段
现场确认时间:10月22日至23日。
现场确认地点:申报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教师资格的人员,将申请材料直接送至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鹿城区惠民路光明桥审批中心大楼)综合窗口统一受理确认。其他申报对象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认定机构确认(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1)。现场确认须携带材料:
1.报名号及现场确认信息;
2.《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户籍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包括挂靠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须提交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思想品德鉴定表》(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下载打印,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填写并盖公章);
10.《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现场填写);
11.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同底彩色照片4张。
(三)审查和汇总阶段
现场确认结束后,需对申报材料作再次复查。各县(市、区)报名机构负责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材料的审查工作,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负责市局直属学校和各县(市、区)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教师资格材料的终审工作。各县(市、区)认定机构于10月28日前将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数汇总表》(附件3)纸质和电子稿上报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办公室。联系人:屠万明,联系电话(传真):88135682。邮箱:wzjsjyy@126.com。
(四)体检和认定阶段
根据《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合格人员需参加体格检查,由实施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合格人员集中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出是否通过结论,并于11月上旬将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教师资格认定结果在温州市教师教育网(www.wzpx.cn)上公示。将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结果在各县(市、区)教育局网站公示,接受监督。
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不需要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免收教师资格认定费,认定机构和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教育局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按照认定程序,依法面向社会人员开展认定工作。要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工作的执法监督和检查,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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