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事局 衡水市桃城区教育局2013年公开招聘教师实施方案
为充实我区教师队伍,优化教师整体结构,有效降低班容量,经区政府研究批准,桃城区人事局、桃城区教育局公开招聘部分教师。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践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全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任人唯贤的正确用人导向,促进教育事业和谐发展。
二、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招聘名额:(共50名)
1、区直小学40名:其中语文10名、数学10名、英语10名、音乐3名、体育3名、美术4名。
2、区直幼儿园:学前教育10名。
四、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德端正,身心健康,热爱教育工作。
2、应聘小学教师必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和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应聘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和幼儿园教师资格。音乐、体育、美术、学前教育只限本专业毕业生报考。每人限报一个学科。
3、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3年8月1日以后出生)。
4、应聘音乐、体育、美术、学前教育教师需具有衡水市户籍的未就业应往届毕业生,应聘语文、数学、英语教师只限桃城区户籍的未就业应往届毕业生。
五、待遇:全额事业单位正式在编教师。
六、招聘程序:
1、为加强对招聘教师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
2、公告。8月8日开始在衡水日报、衡水晚报、衡水电视台公告,在衡水市桃城区教育局网站公布《桃城区教育局2013年公开招聘教师实施方案》。
3、报名。
(1)报名时间:8月15日-8月17日。
(2)报名地点:桃城区教育局。
(3)符合招聘条件的应往届毕业生持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毕业生和未就业人才代理毕业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教师资格证及全部复印件和近期正面同版小二寸照片3张;提交打印的《桃城区招聘教师报名申请表》(见附件)。
(4)开考比例。同一学科的招聘指标与学科报考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3,报考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调整相应招聘指标至符合开考条件,减少后仍达不到1:3比例的将取消该学科的招聘,并通知应聘人员改报其它招聘学科。
(5)收费标准:每人收费200元。作为命题、审题、制卷、阅卷、保密、接送试卷、监考、公告等工作经费。
4、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教育局根据报名者提交的材料,对照招聘条件进行初审,纪委、人事局、教育局共同审定。
5、《准考证》发放。凡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于8月20日到桃城区教育局领取《准考证》。
6、笔试(满分为100分)。
(1)考试内容:考试内容为理论知识部分(占30%)和专业知识部分(占70%)。理论知识部分为教育学(王全乐主编,河北人民出版社,2009年11月第1版)、教育心理学(王国英主编,河北人民出版社,2009年11月第1版)、教育法规;专业知识部分为相应学科高中阶段的专业知识。应聘音乐、体育、美术、学前教育教师笔试只考理论知识部分。
(2)考试时间:8月21日上午
音乐、体育、美术、学前教育:9:00-10:00;
其它学科:9:00-10:30。
(3)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考生持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入场。
(4)考试方法:考试参照高考程序组织,区纪委全程监督。
7、试讲(满分为100分):
(1)每学科按招录名额1:2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试讲人员名单,8月23日在衡水市桃城区教育局网站公示。
(2)试讲时间:8月26日上午9:00
(3)试讲地点:详见衡水市桃城区教育局网站。考生持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入场。
(4)试讲形式:试讲采取说课方式进行(要求不使用多媒体设备),试讲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5)试讲内容:小学、幼儿园相应层次学科教材内容。
(6)试讲程序:参加试讲人员首先抽签确定试讲顺序,然后按顺序号提前30分钟到备课室抽签确定试讲题目,各位试讲人员均准备30分钟。试讲人员在工作人员引领下到试讲室试讲,考生试讲需报告顺序号,不得透露姓名和个人情况,否则取消试讲资格。对不按时参加试讲者,视为自动放弃,取消招聘资格。试讲由区人事局、教育局组织,区纪委全程监督。
8、录取。录取工作本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总成绩:笔试成绩占70%,试讲成绩占30%。根据每科拟录用人数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用人员。同学科如出现总成绩相同时,笔试成绩高的优先,如果笔试成绩再相同,再按专业知识成绩高的优先。
招聘教师名单确定后公示一周,然后报区政府批准办理相关手续,试用一年考核合格后正式转正。被确定招聘教师必须服从教育局的分配,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七、纪律与监督:
招聘教师工作全过程要做到指标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笔试、试讲成绩公开,试讲评委临时抽调,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和违反招聘纪律的人员,是考生的,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是工作人员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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