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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2013年公办学校教师招聘简章(2)

时间:2013-8-6 15:25:37 点击:

(三)笔试

笔试由宿城区人社局、教育局共同组织实施。笔试内容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及报考岗位专业知识等,分值为100分。

笔试时间:2013年8月24日上午8:00-9:30。

笔试地点:以《笔试准考证》为准。

笔试成绩将于8月24日中午张贴于考场附近醒目位置,同时在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宿城教育信息网上公布。

(四)资格复审

笔试成绩公布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不足3:1的,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进行面试。面试前,由宿城区人社局、教育局组织工作人员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时间为2013年8月24日下午2:00-5:00。届时考生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①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于同一张纸);②学历证书(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就业协议书,委培生、定向生、联办生还须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③报考岗位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要求具有教师资格证、英语成绩单和学位的,须按要求提供)。同时携带个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经审查,网上提供虚假信息的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员。通过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将在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宿城教育信息网上公布。资格复审通过的考生需现场缴纳面试费100元/人,领取《面试通知书》。未按时缴费的,视为放弃。

(五)面试

1、面试由宿城区人社局、教育局共同组织实施。面试时间为2013年8月28日8:30,参加面试的人员现场抽签确定面试顺序。面试地点以《面试通知书》为准。

2、面试总分为100分。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岗位面试内容为现场操作演示;其他教师岗位面试内容为说课。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形不成竞争的岗位,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当场告知考生。

3、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考生总成绩。考生总成绩在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宿城教育信息网上公布。

(六)体检

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总成绩相同的,按面试成绩,面试成绩也相同的,另行组织考试确定)。体检人员名单在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宿城教育信息网上公布。

体检由宿城区人社局、教育局共同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体检不合格或其它原因出现缺额的,在本岗位面试考生中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体检人员中的在职人员在领取《体检通知书》时须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否则取消体检资格。

(七)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宿城区人社局、教育局组织考察。考察参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2013版)执行。

考察结束前,考生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考生为社会在职人员的,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无经济问题证明;考生为已婚人员的,须提供县(区)级及以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未按时提供上述所有证明材料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八)公示、聘用审批

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宿城教育信息网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聘用手续。

在考察、公示、聘用审批阶段因不符合政策规定被取消考察、被聘用资格,或考察结果不合格,或考生主动放弃考察、被聘用资格而出现缺额的,在本岗位面试考生中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聘用审批后,因各种原因再出现缺额的不再递补。

被聘用人员与原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各种协议的,由本人自行负责处理。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被聘用人员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其中:本科学历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五、组织实施和纪律监督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由宿城区人社局、教育局共同组织实施。招聘工作严格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坚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考试、聘用纪律或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监督举报电话:

0527-82960263(宿城区纪委)

0527-82960133(宿城区人社局纪检组)

0527-82960314(宿城区教育局监察室)

六、本简章由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岗位简介表.rar

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城区教育局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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