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试采取闭卷考试并统一考试科目,考试不指定参考用书。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一科,总分为150分;
笔试时间为2013年6月15日上午9:00—11:30。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须同时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其他证件不能替代,以上证件不齐全不能参加考试。
未完成所有笔试科目并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笔试成绩将于6月24日在贵阳人力资源网、惠水门户网站上公布。
六、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按照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原则、采取现场审查方式进行。由县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招聘单位具体实施,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资格复审对象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资格复审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3:1比例以内(含3:1)的人员。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
拟进入面试考生须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013年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持《就业推荐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报考职位要求的有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在职人员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基层服务项目人员(不含大学生退役士兵)须持县级或县以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各招考单位按照《招考简章》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信息表》、考生提供的相关资料,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资格复审的部门和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取消其进入面试资格。该职位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经资格复审,通过复审人员人数与招考计划数比例低于3:1的职位减少招考计划数;职位无考生通过资格复审的,该职位取消。
考生应关注复审相关公告,如因考生未阅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的而未参加复审的,其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复审结束后,职位复审合格人数达不到3:1的,在递补复审期内实行依次递补。招考单位24小时内无法联系和确认复审递补人员的,视为自动放弃。
资格复审结束后,面试人员名单和职位取消及减少情况由县招聘办向社会公示。
七、面试及总成绩
(一)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以本招聘职位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拟参加面,,,,,,试人选。同一职位考生笔试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面试。通过资格复审后的考生人数与职位招考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最后1名或2名的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本考场当日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及以上,方能进入下一环节。
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二)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60%,面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4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八、体检
体检在招聘办指定的县及(或)县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非指定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根据职位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同一职位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并列者加试笔试一次)高者列为体检对象。体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有关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在国家体检标准规定允许复检的项目内,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县招聘办同意后组织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医院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须报县招聘办研究同意。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的具体时间由县招聘办另行通知。
九、考察
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时还须复审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
考察工作由县招聘办统一部署,具体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考察工作须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二人及以上组成。在考察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做出考察结论、提出聘用建议意见。考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考察不合格,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报经县招聘办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只进行一次递补。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2010年以来惠水县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
3、截止2013年5月23日仍实际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5、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6、在各级公务员招录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7、聘用后的职位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8、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人员;
9、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尚未结束(结案)的人员;
10、不符合招聘职位要求的有关条件的人员;
11、截止2013年8月30日,未能提交招聘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截止2013年9月15日,未能提交档案以及未能提交招聘职位所需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执业(职业、上岗)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人员;
12、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或经县招聘办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