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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利用退休教师资源提高农村教育质量,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按照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银龄讲学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各地需求情况,拟面向全市公开招募2023—2024学年银龄讲学计划讲学教师17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募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原则。
坚持“定县、定校、定岗”原则。
二、招募方式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相关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从受援县学校教育实际需要出发,招募讲学教师,结合讲学教师专业特长,选准学科专业,面向全市公开招募。按照公布需求、自愿报名、资格审核或遴选、公示公布、签订协议、上岗任教等步骤进行。
三、招募条件
申请银龄讲学计划的退休教师以校长、教研员、特级教师、骨干教师为主。年龄一般在65(含)周岁以下,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身体健康、甘于奉献、不怕吃苦、作风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讲学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以高级教师为主。学校体育美育教师可参照教育部《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选聘条件招募。原单位返聘退休教师工作不列入银龄讲学计划。
四、招募岗位
(一)岗位职责。
按照“需求为本、形式灵活”的原则,招募到的讲学校长可以担任受援学校的副校长,指导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讲学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开展以课堂教学为主的讲学活动,同时也可根据受援学校的教育教学需求进行听课评课、开设公开课、研讨课或专题讲座,指导青年教师、协助学校做好教学管理和开展教研活动等丰富多样的讲学活动,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带动提升受援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鼓励讲学教师与青少年开展共同读书等系列共育活动。
讲学教师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学年,鼓励考核合格的连续讲学。各受援县教育局与拟招募讲学教师签订银龄讲学服务协议,协议一年一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正式签约前,讲学教师需提供近六个月体检报告。讲学教师服务期间,由受援县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不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的,或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讲学的,予以解除协议。
(二)岗位需求。
具体见《银龄讲学计划2023—2024学年石家庄市招募讲学教师岗位需求表》(附件1)。
五、招募程序
(一)自愿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8月10日—8月18日。
2.报名方式:实行网上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3.报名材料:符合招募条件并自愿报名参加银龄讲学计划的人员,下载《银龄讲学计划2023—2024学年石家庄市招募讲学教师报名表》(附件2)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根据选报岗位,将填写好的《银龄讲学计划2023—2024学年石家庄市招募讲学教师报名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包括身份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退休证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相关文件、原单位出具的师德情况材料、填报的荣誉证书)发送至相关指定邮箱。根据个人需求,经与相关县教育局具体负责同志协调一致后,可进行现场报名,现场填写提交《银龄讲学计划2023—2024学年石家庄市招募讲学教师报名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各县报名咨询电话及报名邮箱如下:
平山县:李老师13930138606psxjyjrsg@163.com
行唐县:邢宝成13582193451xingbaocheng2012@163.com
灵寿县:安老师13931896097lsxjyjrsk@163.com
赞皇县:崔老师13933153036zhjyjzgk@126.com
(二)审核遴选。
各县教育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对审核通过人员根据岗位需求进行遴选。当同一岗位出现多人报名时,按照“人岗相适、择优选用”原则进行遴选。在征得落选人员同意后,可进行岗位调剂。
(三)公示公布。
各县教育局对通过遴选的拟招募讲学教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确定为2023—2024学年度银龄讲学计划讲学教师。
(四)签订协议。
受援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与招募的讲学教师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正式签约前,讲学教师须提供近六个月体检报告。
(五)上岗任教。
受援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与受援学校按照协议安排讲学教师于2023年秋季开学前上岗,认真做好管理服务和考核工作。
六、待遇保障
(一)经费保障。讲学教师服务期间人事关系、现享受的退休待遇不变。受援县按月发放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向讲学教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补助。讲学教师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照年人均2万元标准共同分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50%,分配下达各受援县。市县可根据实际,提高工作经费补助标准,高出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如需安排讲学教师岗前研修,费用由市县财政负担。
(二)政策保障。受援县要为讲学教师购买意外保险,提供周转宿舍,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讲学教师因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对于讲学期间表现优秀的,在评优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讲学期间考核不称职或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相关要求
凡事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招募条件的人员,在自愿报名、审核遴选、公示公布、签订协议、上岗任教等任何环节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资格。
八、其他事宜
本招募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处理。本公告由石家庄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311—86036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