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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为加强我市教师队伍建设,保证全市2023年公开招聘教职工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计划
本次公开招聘628名教职工,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其中,部分岗位定向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大学生退役士兵”(以下统称“项目人员”,最低服务满2年)以及“高校毕业生”。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详见附件《乌兰察布市2023年公开招聘教职工岗位需求表》(以下简称《岗位需求表》)。
(二)本次公开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名称依据教育部颁布的高校研究生、本科、专科目录设置。招聘专业审核以应聘人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上标注的专业进行审核,不允许应聘人员以第二学位报考。
(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是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人员、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人员、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计划人员;自治区教育厅牵头组织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自治区团委牵头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
“大学生退役士兵”是指国家统一招生(含自主招生和保送)的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
“高校毕业生”是指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中:(1)国家统一招生(含自主招生和保送)的择业期内(择业期为2年,指2021年度、2022年度)未落实工作单位,且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应聘高校毕业生专项招聘岗位。(2)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并完成教育部学历认证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应聘高校毕业生专项招聘岗位。(3)参加服务基层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可以应聘高校毕业生专项招聘岗位。
(四)旗县市区同一学科、同一层次招聘岗位合并归类设置。具体招聘学校名称及人数详见《岗位需求表》中备注栏。
二、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坚持党的民族政策,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4.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5.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7月12日至2005年7月12日期间出生);
6.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7.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8.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9.应聘人员学历、学位取得日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教师资格证书等其他条件的取得时间截止公开招聘报名开始日前。应届毕业生未领取毕业证和学位证的,须提交加盖院〈系〉和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处〉公章的学历、学位证明。招聘岗位有户籍要求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要求高考入学前为乌兰察布市户籍,往届考生截止2023年7月12日前为乌兰察布市户籍。
(二)对于定向招聘“项目人员”的岗位,要求应聘人员须为报名开始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或在报名开始日前已退役且取得毕业证的大学生士兵。
凡是到报名开始日,“项目人员”服务期满或退役(先退役后取得毕业证的,从毕业时间算起)超过3年或被录用为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下同)、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编招聘)的,不能再应聘定向招聘“项目人员”岗位,只能应聘其他岗位。
(三)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在读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不含2023年12月底前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2.试用期内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服务期内的“特岗教师”;
3.已享受过乌兰察布市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政策且在安置单位工作未满五年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5.在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6.现役军人;
7.应聘后即构成回避关系岗位的人员;
8.乌兰察布市地区公办学校、幼儿园在编教职工;
9.聘用合同期限未满的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列编招聘、引进人员;
10.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1.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报名和资格初审
(一)报名
1.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考生直接登录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wmpta.org.cn/)进行网上报名。
2.报名时间:
(1)“项目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岗位报名时间:2023年7月12日9:00至7月12日19:00。
(2)“普通岗位”报名时间:2023年7月15日10:00至7月17日12:00。
应聘人员须用本人身份证号报名,且报名与参加笔试、面试时所使用的证件必须一致。
3.每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名时,应聘人员须按要求在网上签署考试诚信承诺书并填写《报名登记表》相关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数码彩照(报考人员须按照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网发布的《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网上报名操作流程图文说明》进行操作,下载并使用“报名照片处理工具”对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进行检验和处理,检验合格后上传)。应聘人员须完整填写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填写上学起止年月,所读院校、院系、专业;工作起止年月,工作单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否则,将不予审查通过。
4.应聘人员在核对所填每一项信息均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审核”(不提交审核不进入审核流程),提交后无法修改信息。应聘人员手机应保持畅通,确因本人预留信息错误造成未聘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5.应聘人员须对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6.应聘人员报考旗县市区所属学校,按照《岗位需求表》中招聘岗位名称报考即可。
7.报名期间,应聘人员可实时查询各岗位报名人数情况,根据各岗位报名人数情况选择并填报岗位。
(二)资格初审及交费
1.“项目人员”“高校毕业生”岗位资格初审时间:2023年7月12日9:00至7月12日20:00;交费及打印《报名登记表》时间:2023年7月12日20:00至7月13日18:00。
交费时间截止后,“项目人员”“高校毕业生”岗位交费人数达不到1:3开考比例的,转为普通岗位再次进行报名,岗位其他条件不变。
2.普通岗位资格初审时间:2023年7月15日10:00至7月17日13:00;交费及打印《报名登记表》时间:2023年7月17日13:00至7月18日18:00。
3.应聘人员须登陆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报名系统,查阅个人报名信息是否正确,交费状态是否变化为“已交费”,如交费后状态未改变,请在报名交费时间内与市人事考试中心工作人员联系(咨询电话详见本简章),否则视为放弃本次考试。交费成功后所有应聘人员都要及时打印《报名登记表》,以备资格复审时使用。
4.应聘人员对《岗位需求表》中的专业、学历、学位、其他条件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直接向市教育局咨询。资格初审咨询电话详见《岗位需求表》。
5.本次招聘报考费70元/人(报名费20元/人,考务费50元/人),关于减免报名费、考务费等事宜在报名网站上另行通知。在交费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交费的视为放弃报考,笔试缺考的不再退费。
6.本次招聘笔试开考比例为1:3(招聘计划数与实际交费人数之比)。对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相应减少招聘计划数或取消开考。调整后的岗位,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7.博士学位研究生免笔试,经考察、体检合格后按所报考岗位聘用。
8.报名成功的人员须于2023年7月21日11:00至7月23日9:00前登录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9.应聘人员参加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
四、笔试
(一)笔试内容:详见《岗位需求表》“考试科目”栏。笔试实行百分制,采用闭卷方式进行,笔试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报考人员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答。
(二)笔试时间:2023年7月23日(详见准考证)。
(三)笔试成绩政策加分:根据有关规定,对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应聘人员,在笔试成绩上加2.5分。
(四)笔试总成绩计算方法:笔试总成绩=笔试成绩+政策加分。
(五)笔试总成绩及笔试合格分数线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网上进行公布。
(六)笔试结束后,从笔试合格分数线上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1:3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范围,对于达不到1:3比例的岗位,以实际人数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范围。
同一岗位进入资格复审范围最后一名人员笔试总成绩出现并列而超过1:3比例的,全部进入资格复审。
五、资格复审
(一)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网上另行通知。
(二)资格复审将重点审核应聘人员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的,一律取消应聘资格。
(三)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应聘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在规定时间结束前未参加资格复审的,取消应聘资格。考生参加资格复审时,须携带如下材料:
1.《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
3.毕业证、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下载打印);应届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须提交加盖院〈系〉和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处〉公章的学历、学位证明;
4.报考岗位有户籍限制的需携带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
5.报考“项目人员”岗位的应聘人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须提供项目服务期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退役士兵须提供士兵退役证原件和复印件;
6.报考“高校毕业生”岗位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原毕业学校或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存放档案证明;
7.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8.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资格复审环节出现岗位缺额的,按该岗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上的应聘人员笔试总成绩递补一次(以拨打拟递补人员本人预留电话的方式进行通知,一天内分时段联系考生三次,三次后仍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按自动放弃处理)。经资格复审及递补后的人员仍达不到1:3比例的,以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员。
六、面试及总成绩计算
(一)市教育局制定全市公开招聘教职工面试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市直学校教职工公开招聘面试工作;旗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教职工公开招聘面试工作。公开招聘面试方案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网上发布;面试有关要求详见面试方案。
(二)面试实行百分制。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三)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0%+面试成绩×60%
考试总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考生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应聘人员面试时用国家通用语言作答,不按规定语言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四)面试时间及面试合格分数线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布。面试成绩未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不得计算考试总成绩,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五)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岗位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考察和体检范围的人选。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范围的人员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并超出本岗位招聘计划的采取笔试方式加试。
(六)进入考察、体检人员名单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网上公布。
七、考察与体检
(一)考察。市教育局负责市直学校、各旗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所属学校教职工报考人员的考察工作。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是否牢记“三个离不开”、切实增强“五个认同”等政治要求。坚决把政治上不合格的挡在门外。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情况,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员面谈等方式,并形成具体的考察结论,同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应聘人员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因应聘人员自动放弃或考察不合格造成岗位缺额的,按该岗位面试合格分数线上的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二)体检。体检由市教育局组织,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及国家关于公务员体检的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在市人事考试中心网上公布。应聘人员因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取消其聘用资格,由此造成岗位缺额的,按该岗位面试合格分数线上的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八、公示与聘用
(一)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将拟聘用人员《备案花名册》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备案表》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办理聘用手续。
(二)公示期间发现拟聘用人员不符合聘用条件,取消聘用资格。因取消聘用资格或拟聘用人员自动放弃原因造成岗位缺额的,不再进行递补。
(三)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聘用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各旗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须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开招聘人员的聘用工作,聘用工作结束后,各地区须将聘用人员名单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旗县市区招聘报考同一学科、同一层次招聘岗位人员调剂聘用工作。
1.各旗县市区聘用人员时,对报考同一学科、同一层次招聘岗位的拟聘用人员,按照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排名,由拟聘用人员自主选择聘用单位。
2.对需要调剂的拟聘用人员,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重新排序,由拟聘用人员重新自主选择有空缺的学校。调剂过程中,对于同一岗位成绩并列的,须采取笔试方式进行加试以确定调剂选择顺序。
3.调剂人员必须在各旗县市区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参加调剂。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调剂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调剂。
4.公开招聘教职工的聘用和调剂工作由各旗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五)拟聘用人员在规定时间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2号)文件执行,试用期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聘用人员一经办理聘用手续后,5年内不准调动工作或参加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的考录聘用。
九、其他事项
(一)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公开招聘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应聘人员与报考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5年内不允许参加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二)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社会上以公开招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公开招聘考试无关,敬请广大应聘人员提高警惕,避免被误导干扰,切勿上当受骗。
(三)本次公开招聘简章中未尽事宜及有关信息,将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网上发布,请予关注。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期间要保持所留电话通讯畅通,对需要通知的个人事项,将根据考生所留电话号码通知考生,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沟通不畅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四)本简章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市教育局咨询电话:18647492767、18647442767、18647462767。
监督电话:0474-8322356(乌兰察布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
报名系统电脑技术服务电话:0474-8246513(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
咨询、监督电话开通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
附件:
乌兰察布市2023年旗县市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职工岗位需求表.xlsx
乌兰察布市2023年市直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职工岗位需求表.xlsx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