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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教育部关于教师资格认定中有关规定,如毕业证书中无明确标注“师范”字样,需提供由毕业学校教务部门验印的个人本科阶段学习成绩单(有必修科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考试和教育实习合格成绩),另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证明:
1.毕业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入学时的专业招生计划文件复印件,标明本专业为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加盖毕业学校教务、档案或发展规划部门公章)。
2.带有申请人姓名和专业的当年全日制师范生录取名册复印件(需有师范专业标注,加盖毕业学校招生或档案部门公章)。
3.个人学习档案中学习成绩单上专业栏标注“师范”字样(复印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4.《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上注明为师范类毕业生(复印件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5.高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的专业栏后注有“师范”字样(复印件加盖毕业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6.如无法提供以上证明材料,请出具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本人所学专业为师范专业的证明,加盖公章(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XXXX年X月-XXXX年X月在xxx大学XXX学院学习,所学XX专业为师范专业等信息)。
注意:考生来不及提供教务部门出具的本人所学专业为师范专业的证明的,可先行承诺本人所学专业为师范专业的承诺书,手写签名并上传至“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栏,待资格复审时将证明材料原件带现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