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学科岗位报名审核通过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不能低于2:1,不足规定比例的,将取消招聘计划数。
五、体检
体检具体时间、集合地点在宁海县教育局网站公布。体检工作参照人社部、原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体检标准参照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合格者进入考察。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因体检不合格或本人放弃体检的,均在该学科岗位总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予以递补。体检费用自理。
六、考察
考察按《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执行。考察期一般不超过60天,自考察对象名单公示之日起计算。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负责实施,对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详细考察。考察不合格者淘汰。自愿放弃考察者,向招聘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招聘是否聘用的依据。因考察不合格或本人放弃考察的,均在该学科岗位总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予以递补。
七、公示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宁海县教育局、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聘用审批权限办理聘用手续。
1、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若出现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2、拟聘用人员大学毕业后,凭报到证、毕业证书(硕士及以上研究生还须提供学位证书)、获奖荣誉证书与教师资格证书等到宁海县教育局人事科报到。报到时间2022年7月1日-15日(工作日)。
3、拟聘用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须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解除原聘用(劳动)合同;2个月内未解除的,视作放弃聘用资格。
4、县教育局审核拟聘用人员档案,如符合招聘条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手续。
5、被聘用人员按规定须实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和五年服务期。
6、试用期内不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包括身体、心理不符要求)的,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7、被聘用人员不能按时取得学历证书(限2022年9月30日前,硕士研究生还须取得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限2022年12月31日前)的,届时予以解聘。
8、若发现被聘用人员存在与报考条件不相符,或提供材料失实等情况的,已签订协议和已办理的各种聘用手续均无效,予以解聘,责任由应聘者自负。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1)属于中组发〔2021〕11号文件规定不得录用情形之一的;
(2)不符合本次招聘条件的,有舞弊行为的,提供虚假材料的;
(3)不按时报到,不服从分配的;
(4)公示有异议且查实有问题的;
(5)其他不符合聘用要求的。
八、疫情防控说明
1.本次选聘将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疫情常态化防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疫情防控需要采取相关防控措施。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视为缺考。
2.按实际参加首科考试日计算,考前28天内入境人员和考前21天来自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3.所有考生进入考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浙江“健康码”绿码、“行程卡”绿码且到访地右上角无*号标记以及现场测温37.3℃以下(允许间隔2-3分钟再测一次)。另外14天内有省外来浙返浙的,还须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4.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并全程佩戴口罩。在核对身份证件材料时,考生应摘下口罩,并尽量缩短时间,以便工作人员确认是否为考生本人。
5.考生应当如实填写《考生健康申报表》,在考试入场前交给考务人员,并履行个人健康证明义务及防疫相关要求事项。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疫、询问、查询、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考生应当切实增强疫情防控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工作。考试前应避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主动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聚集、人员接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戴口罩,加强途中防护,尽量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及时进行手部清洁消毒。外省考生可依据自身情况提前来浙江省做好准备。
九、其他有关事项
1、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本公告由宁海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4-65575844(李老师)
监督电话:0574-6525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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