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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试行多元化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19号)等文件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需求,李沧区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师66名(招聘计划表详见附件1),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热爱教育事业;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
(六)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5年8月4日以后出生);
(七)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它资格条件。
(八)定向、委培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得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应聘人员不得报考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中应回避情形的岗位。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作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二、报名和初审
报名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初审的方式进行。
网上报名:2021年8月4日9:00—8月6日16:00;
网上初审:2021年8月4日14:00—8月7日16:00;
网上查询:2021年8月4日14:00—8月8日16:00;
具体办法:
1.个人报名:应聘人员通过李沧政务网(http://www.qdlc.gov.cn/)报名专区进行网上报名,如实填写、提交个人信息资料并按要求上传照片。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应聘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录填写报名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家庭成员及其主要社会关系必须填写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学习经历须从高中阶段开始填写。
应聘人员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报名和考试,应聘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必须真实一致,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必须一致。因提交报名申请材料不准确、不完整、不符合要求,影响网上报名的,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相应后果。应聘人员的申请材料、信息不实或者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事业单位考试录用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应聘人员在应聘期间的表现,将作为公开招聘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
2.初审:招聘单位根据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进行资格初审,确定初审结果。对提交材料不全的,注明缺失内容,并退回报名人员补充,报考人员应及时查询网上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招聘单位,联系方式详见计划表咨询电话。初审通过后,报名信息不能更改,8月6日16:00以后不能更改、补充报名信息。
3.打印:报考人员初审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下载并打印《报名登记表》、《诚信承诺书》和《健康承诺书》,电子版须保存到公示拟聘用人员阶段。打印时间详见报名网站。
4.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网上报名期间,将通过报名网站发布各职位通过审核人员数量,请考生及时关注报名网站。报名结束后,应聘人数达不到面试比例的,按规定的比例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将在李沧政务网(http://www.qdlc.gov.cn/)进行公布。
5.初试:对最终确定的应聘人数超过面试比例的,增加初试环节,按面试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员。初试相关事宜将在李沧政务网(http://www.qdlc.gov.cn/)进行公布。
初试采取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初试成绩采用百分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初试全部结束后,现场公布初试成绩,初试成绩、资格审查公告当天在李沧政务网(http://www.qdlc.gov.cn/)进行公示。初试设立最低分数线60分。
初试成绩不计入总成绩,初试不收取考务费。
三、资格审查及缴费
(一)资格复审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招聘工作的全过程。资格复审采取现场审查有关资料的方式进行。资格复审须本人到场,不得委托他人。
拟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按应聘岗位需求条件,向招聘单位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使用A4纸复印),以及《报名登记表》、《诚信承诺书》、《健康承诺书》、一寸照片2张。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地点见李沧政务网(http://www.qdlc.gov.cn/)后续通知。
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本人身份证。
2.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普通话证书、教师资格证书。
3.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定向、委培毕业生还需提交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
4.属无业人员应聘的,须提交处于无业状态的个人书面承诺书(附件2)。
5.在职人员须提交有用人权限的部门出具的同意应聘证明,公办学校教师应聘须出具经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参加应聘的证明(经招聘单位同意,也可在考察和体检时提供)。
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招聘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自动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产生的空缺,根据招聘岗位,按初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应聘人员须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将取消应聘资格。
(二)缴费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