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县教育局
关于从本县师范类毕业生中公开招聘教师的
公 告
为加强我县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洞头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师资队伍实际,经研究,决定从本县师范类毕业生中公开招聘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指标
共招聘事业编制教师24名,其中中学教师8名、小学教师10名、幼儿园教师6名。具体招聘职位、指标、学历、专业要求等详见《2011年洞头县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一览表》(附后)。
二.招考范围:
洞头县生源,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2006年-2011年毕业生。
三.报考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爱教育事业,立志从事洞头县教育工作,服从分配,愿意为农村教育事业作贡献。
(二)身心健康,符合从事教育工作需要身体、心理条件。
(三)具备从事教师工作的专业技能、组织协调管理和口头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四)专业对口,具有与招考岗位相应的学历、专业及教师资格证。
(五)具有洞头县户籍(落户时间截止到2011年8月16日,2011年应届师范类毕业生准予先报考后落户);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3年9月1日)以后出生。
(六)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要的其它条件。
四.招聘程序与办法
招聘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体检、择优聘用的程序进行,具体为: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2.报名地点:洞头县教育局政工科(北岙镇县前路12号县政府大院内,电话:63482326)。
3.报名时报考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及相关荣誉证书、加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逾期不予加分)以及近期一寸同底免冠照片3张等资料,并如实填写《洞头县2011年公开招聘教师报名表》,到指定地点报名。考务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收费的复函》(浙财综字〔2007〕7号)精神,缴纳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40元。
(二)考试
1.报名人数与学科招考计划数的比例未达到3:1的,报名后视情况对招考计划及考试形式和办法进行调整。
2.经资格审核合格后组织考试。
3.考试形式为笔试和面试。满分各为100分,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所有分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4.笔试:笔试内容为教育教学理论(含教育学、心理学、基础教育新课改理论等),不指定参考书目和范围,各学科采用统一试卷;面试: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与招聘岗位计划数2: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形式和内容另行规定。5.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考察
根据总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考岗位数1.5倍的比例确定入围人员参加体检、考察。2009年以来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免于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参照申领教师资格证书的规定执行。考察的程序、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录用
1.体检、考察合格者,按计划指标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总成绩(含加分)相同的,以面试成绩高者优先,面试成绩仍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笔试和面试成绩均相同的,有教师资格证者优先,否则,进行加试,按加试成绩择优录用。
2.经公示,无异议者与县教育局签订录用协议书,办理聘用手续。
3.按照“岗位设置优先保证外岛学校师资需求”的原则,由教育局对被录取的对象实行统一调配。
(五)加分条件
1.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男户、两女户与独女户,按照《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头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洞政发〔2008〕48号,可登陆“洞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阅)的规定,农村独男户、两女户的予以总成绩加2分,农村独女户的加4分。符合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提供相关资料,逾期不予加分。
2.省优毕业生加10分。
五.相关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不予录用:
1.面试成绩或总成绩未达60分的;
2.有精神病史的;
3.经过政审,考生在高校学习期间表现差,受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4.在报考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在考试中作弊的;
5.其他不符合聘用要求的。
(二)被取消录用资格或录用对象自动放弃就业的,由本学科未录用人员中分数高者替补。
(三)被录用对象由用人学校与毕业生本人签订一年见习期聘用合同,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四)见习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聘用资格:
1.聘用人员由县教育局统一分配到工作学校,不服从分配或逾期不报到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的;
3.在教职工聘任制中确定为试聘的;
4.请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
5.因身体原因,无法完成正常教学工作任务的。
(五)根据《洞头县人才工作管理办法》(洞委发〔2005〕51号)规定,被聘用人员在洞头县教育系统服务期不少于5年。
六.本公告内容解释权归县教育局。
附件:1. 2011年洞头县中小学教师招聘一览表
2.洞头县2011年公开招聘教师报名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