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体检范围人员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因个人原因未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进入考察资格,空缺岗位按照该岗位的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考察工作除对考生基本的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职业素质、个人诚信情况审查外,要突出考生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的考察,对曾有参与打砸抢烧、聚众闹事、组织煽动以及制作散播非法文化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进行重点审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聘用资格。
八、公示聘用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在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并进行调查核实。报考人员在体检、考察、公示期间主动放弃或公示无异议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将影响今后参加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由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九、加分政策
(一)参加在青“特岗教师”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包括青南计划)、教育和卫生见习岗计划(仅限乡及以下学校、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见习岗位人员)、到农村任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2年并且考核合格者,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经验证后,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已经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加分政策。
(二)临聘教师报考中小学校教师岗位的,经验证后,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
(三)报考民和、互助、化隆和循化四个民族自治县岗位的少数民族考生,经验证后,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符合以上加分政策的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四)加分审核须知
1.2016年的大学生退役士兵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退伍证、毕业证;2015年及以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退伍证、毕业证及在当地民政部门开具的未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证明。
2.2013年及以前招聘的“特岗教师”须在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开具任中小学校特岗教师以及未纳入中小学校编制的证明,并到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审核确认。2014年招聘的“特岗教师”须在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开具在职中小学校特岗教师,以及2年年度考核结果的证明,并到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审核确认。
3.教育和卫生见习岗人员是指:根据《关于<青海省教师见习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教师〔2010〕37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2010年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见习岗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卫人〔2010〕53号)文件规定,由市州组织招聘的在乡及以下学校、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见习岗位人员。属于教育和卫生见习岗计划的考生,由所在单位(学校或卫生院)出具证明,并到当地县级教育局(或卫生局)和人社局审核,再到所属市州教育(或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必要时还要提供各市州招聘分配的相关文件。虽然是卫生见习岗人员,但见习未满2年在医改期间纳入同工同酬的人员不享受加分。
4.属于“村官、三支一扶”的考生,服务期满的凭身份证、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加分;服务期未满的,由村委会(或服务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到当地县级人社局审核,再到所属市州人社局审核,最后到省人社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开具服务满2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相关证明。
5.属于“西部志愿者(含青南计划)”的考生需到团省委,开具服务满2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相关证明和服务证等材料。
6.考生特别注意:属于享受少数民族加分条件的考生(指报考民和、互助、化隆、循化四个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不需要在7月5日-7月7日到现场进行加分审核登记。我们将采取先直接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进入面试后再进行现场加分资格审查的办法处理。
十、有关政策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聘(录)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报考。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服务年限未满5年的不能报考,服务年限已经满5年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及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现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合同期限,报考前应当征得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招聘。上述人员在现场资格审查时须提供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或单位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7月4日前开具的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未能提供的或出具书面证明时间在规定日期之后的取消招聘资格。
(三)专业的认定。招聘岗位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具体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在高等院校取得的学位证书和所学的辅修专业不视为招聘岗位所需专业。专业参照《青海省公务员招录专业设置分类参考目录》以及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执行。出现专业目录未列入的各类新专业,若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经招聘机关与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可予以认可。
报考中小学教师岗位的考生注意:
1.“小学教育”、“初等教育”和“全科教育”专业可报考教师岗位小学学段的所有岗位。《目录》未包括的学科中,考生要参照以下界定类别来报考:“科学”包含专业类别为:物理、力学类,化学化工类,生物科学类,地理科学类;“信息技术”包含专业类别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通用技术”包含专业类别为:物理、力学类。
2.“学前教育”专业与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没有对应学科,但若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且学历符合要求,可按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报考相应中小学教师岗位。
3.“教育学”专业与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没有对应学科,应按照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报考。
4.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为“其它”的问题:应由认定机构出具“其它”学科具体所指学科的证明,考生按证明对应学科进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时应携带证明原件。
5.非英语专业(如俄语),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为“外语”的问题:非英语专业的外语类专业毕业生,其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为“外语”者,应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出具“外语”的语种证明,考生按证明进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时应携带证明原件。
报考医护岗位的考生注意:
“全科医学”专业可报考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学专业的岗位;高级护理、涉外护理等护理专业可报考护理学专业的岗位;药学相关专业包括药理学、药学、中药学、药物制剂、应用药学、临床药学专业。
(四)有关时间年限等的认定。一是符合我省户籍条件的考生,在我省落户时间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二是考生年龄的计算日期截止到公开招聘考试报名第一日(如年龄要求为35周岁及以下的,出生日期应为1981年6月28日以后出生,年龄45周岁及以下的,出生日期应为1971年6月28日以后出生);三是各类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的服务期,以及招聘岗位资格条件中各类资格证书取得时间计算截止时间2017年7月4日。
(五)总成绩并列情况的处理。如考试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高低确定;笔试成绩相同的,按综合应用能力成绩高低确定。
(六)递补处理。在现场资格审查、体检、考察、公示环节因考生放弃或者不符合招聘条件出现空缺名额时,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其中:现场资格审查只递补一次。
(七)2017年应届毕业生报考要求。符合报考条件的2017年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但必须在2017年7月31日前提供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学历证书,否则取消招聘资格。网上报名时可以不填写毕业证书编号,但其所学专业要填写准确,要与毕业证上的填写专业完全一致。符合报名条件,但仍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学习且在2017年7月31日前不能毕业的考生,不得报考。
(八)报考中小学教师岗位的2017年应届师范类毕业生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可以参加公开招聘,但教师资格证书须在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否则取消招聘资格。
(九)本公告所指“临聘教师”,是指2013年6月19日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发〔2013〕12号)下发前已经被我省公办中小学校聘用,并且报名前还一直在岗的临聘教师(中间无间断但寒暑假除外)。临聘教师身份证明须按统一的格式(见附件)填写完整,并到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确认。临聘教师报考年龄放宽到45周岁,可跨专业报考。
(十)本公告所指“省内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临聘人员”是指2011年4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招聘医务工作人员的通知》前,全省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已经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其中省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岗的临时聘用人员限定为2012年6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监管工作的意见》前已经聘用的非在编人员;以及上述文件下发后,由省人社厅或各市州政府审核同意后招聘的医院临聘人员。
(十一)本公告所指“医改期间的同工同酬人员”是指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列入改革范围的公立医院中通过竞聘上岗后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的非在编人员。
以上“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临聘人员”和“同工同酬人员”报考年龄放宽到45周岁。报名前还一直在岗(中间无间断),否则不能按“临聘人员”和“同工同酬人员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