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考生笔试成绩加5分。
6、同等条件下,以下人员优先聘用
独龙、德昂、基诺、怒、阿昌、普米、布朗等7个少数民族考生;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2年的考生;
参加“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
参加“特岗教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
参加“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2年的考生。
(六)体检
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到具有体检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执行。同时要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的规定。幼儿教师上岗前还需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费用自理。
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人员,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三天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果即为本人体检结论。
(七)考核
考核采用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派人查阅学生档案、听取学校和实习单位意见等方式,对拟聘用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考察考核。
(八)因下列情况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由用人单位确定是否依次递补招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可依次递补一次。
1、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2、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3、拟聘人选放弃聘用的(以本人书面申明为准);
4、未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报到的;
5、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九)公示
考试、体检、考核合格的人员在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核实时间为三个月)。
(十)审批
考试、考核、体检、公示等各项工作结束,对已确定的拟聘用人员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五、纪律要求
1、从事考试、考核、招聘工作的人员与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2、不按编制限额及公开招聘原则进行聘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审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违反招聘纪律或填报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4、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将予以追责和问责。
5、无故不聘用考生的单位或部门,责令其聘用并作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补充工作人员。
六、其他事项
1、参加考试但分数为零分的人员、未缺考但被标记为缺考的人员、对违纪情形有异议的人员可以申请查疑。
2、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3、本次招聘工作于2017年10月30日结束,之后不再启动招聘程序。
4、未尽事宜,按《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办理。
5、本公告由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招聘计划表”中的具体招聘条件由各招聘单位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88—5122926
监督电话:丽江市第四纪工委0888--5100506
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25日
《丽江市市属事业单位2017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点击下载).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