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推进我区教育事业全面、均衡、优质、科学发展,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花都区公办学校教师。为确保本次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区内考点公开招聘教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及人数
本次招聘小学教师25名(含随军家属5名)、智能学校教师9名(详见附件1《2017年广州市花都区公开招聘教师职位表(区内考点)》)。
二、招聘对象
本次招聘对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持有效暂缓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社会人员(不含花都区公办教师)和随军家属。
三、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条件、任职资格及技能要求。其中,社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4.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需要;
5.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6.非广州市常住户口人员应符合穗府〔2014〕10号文规定的广州市区户口准入条件;
7.无违纪违法行为。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报名。
(二)具体资格条件。
1.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持有效暂缓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
(2)具有与报考职位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小学或以上教师资格证),如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须承诺在2018年9月1日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否则用人单位将取消聘用资格;
(3)所学专业符合报考职位的专业要求。如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未列入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2017年版)或无专业代码,但所学专业主要课程与报考职位所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的,则须在资格审核时提供毕业证书和课程成绩单(毕业院校盖章)方可参加考试。
应届毕业生在2017年7月31日前无法获得岗位招聘条件要求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则取消聘用资格。
2.社会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现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 (公办学校提供工作证明,民办学校提供社保证明);
(2)具有与报考职位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小学或以上教师资格证);
(3)所持专业技术资格证科目与报考科目一致;
(4)专业技术资格、年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年龄要求在50周岁以下(1967年1月1日后出生);
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教师系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或博士学位的,年龄限45周岁以下(1972年1月1日后出生);
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或研究生学历的,年龄限40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后出生);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的,所学专业符合岗位要求,年龄限35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后出生)。
3.随军家属:列入花都区2017年安置计划,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和相应系列的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现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随军家属。
说明:
(1)使用国(境)外学历学位进行报考的人员,须于报名之日(即2017年5月5日)前取得相应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方可报考,并在资格审核时出具国家教育部所属相关机构的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料。
(2)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聘本次公开招聘的职位时,如聘用单位不能安排相应岗位的,则录用后必须服从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安排,待单位出现岗位空缺后,通过竞聘上岗方可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待遇。此类人员一经报名,视为接受上述条件。
四、招聘程序
本次公开招聘教师工作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考试、资格复审、填报志愿、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提交电子表预报名。
报名者于2017年5月5日至5月7日下午17:00,将填报好的《2017年广州市花都区公开招聘教师考生个人信息一览表》(见附件2,自行下载)发送电子邮件至相应邮箱报名。发送材料时,须在邮件标题注明应聘学科和姓名。
2. 报名确认和领取准考证。
预报名人员于2017年5月10日至5月11日每天9:00时至17:00到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213号区人力资源市场现场确认(不接受现场报名和委托他人确认报名)报名,并请提供《广州市花都区公开招聘教师报名表(区内考点)》(见附件3)和身份证领取准考证。不按规定时间参加确认和领取准考证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3.其他事项:
(1)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须达到1:3以上才能开考;若达不到上述比例的,可视报名情况减少相应招聘人数。
(2)报考者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且与报名表中填写的情况一致,如有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不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