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聘用对象根据报考岗位学科志愿,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自主选择具体岗位,具体岗位见附件1。
2、聘用对象经市编办、市公务员局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五、其它有关规定
1、应聘人员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年龄等各项相关资格条件截至2017年7月31日。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取消报考资格或聘用资格。
2、留学回国人员、香港、澳门地区学习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福建省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港澳地区学习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
3、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内学历学位的,按国内院校毕业生报考,应由国内院校出具相应的证明。属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需出具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或《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
4、“全日制普通院校”的学历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执行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按教学计划完成该学业,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
5、2017年2月及之前户口迁入福建省的考生,须在报考系统的应聘考生岗位备注栏中注明本人户口自何年何月迁入福建。
6、报名表中的教师资格种类和教师资格任教学科等相关报考信息应严格按照证书上的名称进行填写。
7、应聘人员在报名时提供的本人联系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原则上要求在2017年9月1日前不得更改。若因特殊原因变更的,应聘人员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告知长乐市教育局人事科(电话:0591-28936296,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因双方联系障碍产生的后果,由应聘人员承担。
六、有关政策待遇
(一)本次招聘的所有聘用人员暂不入编。在聘用合同存续期间,工资、社保等待遇参照编制内教师。今后在编制空余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解决编制问题。入编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和“985”工程高校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在长乐市最低服务期为6年(含见习期1年),本专科毕业生为5年(含见习期1年)。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长委[2014]29号有关规定,聘用的新任教师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安家补助。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和“985”工程高校的本科毕业生,每位毕业生发给安家补助费3万元(第1年、第3年、第6年各支付1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安家补助费6万元(第1年、第3年、第6年各支付2万元)。
2、住房补贴。对学校无法提供宿舍的长乐市以外生源毕业生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住房补贴,时间5年。
3、代偿学费。对聘用到我市乡镇及以下农村学校任教的本科学历的新任教师,实行高校毕业生学费代偿制度,服务期为5年,按每人每年5000元计算,逐年退还学费,连续退费4年。
上述三项优惠政策,在聘用合同存续期间予以享受,正式入编后,入编之前已经享受的部分不再重复享受。
七、政策咨询
本招聘公告未尽事项,按相关政策法规办理,由长乐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本次招聘工作政策咨询电话:0591-28936296、28923771。政策咨询电话开通时间为报名时间内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3:00~17:00。
附件:1、2017年长乐市新任教师招聘计划表
2、2017年长乐市新任教师招聘岗位信息表
3、2017年新任教师招聘笔试专业类别
4、毕业生报考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长乐市教育局
2017年3月14日
附件:长教人[2007]16号附件1-2:2017年长乐市新任教师招聘计划表和岗位信息表.rar
长教人[2017]16号附件3-4:2017年长乐市新任教师招聘笔试专业类别和提交材料目录.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