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招录程序
1. 报名。采取设点高校招聘现场报名和招聘单位现场报名两种方式递交报名材料。报名人员应准确填写《报名资格审查登记表》(见附件2),信息不实者视为报名无效。
a.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出示本人①简历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③学生证原件、复印件④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空白)原件、复印件⑤在校期间所学课程的成绩单原件、复印件⑥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要求专业方向的,须提供学校出具的专业方向证明)原件、复印件⑦个人近期同底1寸证件照1张。
b.目前尚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2016年毕业生须出示本人①简历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③户籍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④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⑤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空白)原件、复印件⑥在校期间所学课程的成绩单原件、复印件⑦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⑧个人近期同底1寸证件照1张。
c.归国留学人员,须出示本人①简历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③户籍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④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⑤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⑥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复印件⑦个人近期同底1寸证件照1张。
2. 初审。学校招聘领导小组对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后,报苏州市教育局审核,并报苏州市人社局备案;在招聘学校网站公示符合面试条件人员名单,公示三天后,由招聘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考试。
3.面试。a.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之比小于10:1的岗位,直接进行面试。面试由试讲和专业技能测试两方面组成,试讲成绩占面试成绩的50%,技能测试成绩占面试成绩的50%。面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计算总成绩。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如面试成绩相同则另行安排加试。b.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之比大于10:1的岗位,增设笔试环节。笔试以百分制计算,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在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不足3:1比例的,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4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60%。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在面试结束后当天在面试考点张榜公布,招聘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面试成绩高者在前,如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均相同的,则另行安排加试。
4. 体检。进入体检的人选在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招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招聘计划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费用自理。不合格者不得录用。
5. 资格复审和考核。招聘单位对通过考试并且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政审考察和资格条件复查,考察和资格条件复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日。确因情况特殊,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至30日。对不符合《简章》规定的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录取资格。聘用考察(考核)标准参照苏州市公务员招录考察相关要求进行。
对考察(考核)不合格人员,招聘单位应将不合格的理由书面通知考生。考生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招聘单位提出申请复核,招聘单位应当接受复核申请,并须30日之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自接到复核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复核无异议后,报市人社局备案。
在学校申报录取和聘用手续前,因考生体检、考察和资格复查不合格以及因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而出现缺额时,经学校申请,报市人社局审批,可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一次性递补,也可以决定不递补。录用后(录取通知书开出之日起)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6. 录取和聘用。各招聘岗位拟录取人员名单,由招聘单位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有关聘用材料经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社会局审批并办理录取或签约、鉴证等相关手续。
录取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录取或签约、鉴证等相关手续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事业单位与新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期限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