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聘条件及对象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1月1日至1998年1月1日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端正;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5.普通招生计划全日制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学前教育及相关专业毕业生;
6.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2.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治安行政处罚的;
3.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或受处分且处分期未满的;
4.曾因违纪、违法被开除公职、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5.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6.其他不符合聘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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