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2016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本次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南岸区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6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体招聘单位和岗位详见《南岸区2016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设置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招聘对象和范围
(一)凡符合招聘条件及要求的人员均可报名,详见《一览表》。
(二)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符合岗位招聘条件(详见《一览表》),且自愿在报考事业单位服务5年及以上;
5.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6.年龄及工作经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18日。
(三)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7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本科生或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四、考试报名及程序
(一)信息发布
招聘信息通过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cqhrss.gov.cn)招录信息栏目和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网(www.cqna.gov.cn)公示公告栏目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报名程序
本次公开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不设现场和电话报名。报考人员在2016年11月19日上午9:30—11月22日下午18:00期间登录南岸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网站(http://123.232.109.176/wb_cqnananrs/webregister/index.aspx)进入报名系统,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本次招聘单位中的一个岗位报名,按各报考岗位竞争,分别聘用。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请仔细阅读诚信报考承诺书(附件2)和“相关说明”,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并上传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招聘岗位有专业要求的,统一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3)。
(三)诚信报名
实行诚信报考制度,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对伪造、变造、冒用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对恶意注册干扰正常报名秩序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报考资格,并按国家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次公开招聘对网上填报信息不进行资格审查,面试前再对进入面试的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如因不符合条件被取消面试资格,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本次网上报名只审核考生上传的电子照片是否符合报考要求,照片审核通过即视为报名通过,电子照片不符合报考要求视为报名不通过。
(四)查询审核结果
如因电子照片审核未通过的,可在2016年11月23日12:00前进行修改,重新提交审核。报考人员在填报报名信息后的1日内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报名通过。审核不通过的,不能参加考试。考生应慎重选择报考单位及岗位,一经审核通过,不能更改报考单位及岗位。
(五)网上缴费确认
报考人员网上报名审核合格后可进行网上缴费,但须在2016年11月23日17:00前完成网上缴费(本次考试按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人民币50元/科,两科合计100元),确认参考。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缴费确认。确认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考生网上缴费后,要及时登陆报名系统核实缴费是否成功,网上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
(六)打印准考证
网上报名审核合格并缴费确认成功的考生,于2016年12月1日14:30—12月3日09:00登录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黑白、彩色均可,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按时到准考证指定的考试地点参加考试。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而影响考试的,责任自负。
五、招聘程序及办法
拟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须达到1:2才能开考,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按照四舍五入计算);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因招聘岗位取消而不能参加招聘考试的报名者,退还其报名考试费用。
(一)考试考核
1.公共科目测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分值100分。
2.专业科目测试根据各相关专业及相关岗位要求分别采取实作测试或闭卷笔试,分值100分。
各类岗位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测试内容详见《南岸区2016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设置一览表》。
笔试时间:2016年12月3日上午08:30—10:00《公共科目》
2016年12月3日上午10:30—12:00《专业科目》
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南岸区卫计委所属单位医学专技岗专业科目实作测试时间地点及具体方式于2016年12月1日下午14:30登陆南岸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网站(http://123.232.109.176/wb_cqnananrs/webregister/index.aspx)首页公布。实作测试要求考生应于测试当日上午08:30分前进入考点指定候考室,逾时未到候考室者视为弃权。
3.成绩查询
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成绩于2016年12月6日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网(www.cqna.gov.cn)公示公告栏目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请考生自行查询。
(二)进入面试人员现场资格审查
现场资格审查由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按规定进入面试的人员,需本人持相关证件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参加现场资格审查。
接受资格审查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准考证;(2)身份证;(3)毕业(学位)证,在国(境)外高校就读取得的学历(学位)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2017年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报名时须提供学校开具的就业推荐表、学历专业证明、成绩单(教务处盖章)等;(4)网上打印的报名登记表;(5)本人签字确认的诚信承诺书;(6)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考生以及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必须提供加盖所在单位及人事和档案管理权限部门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非正式在编的机关事业单位考生须提供档案所在地的存档证明。
本人如不能参加现场资格审查可委托进行资格审查,但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书(须注明委托事宜、委托双方的身份证号码,并由委托双方签字),上述(1)-(6)项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套,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必须交验原件,否则不予认可。委托资格审查可不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但应交验其他材料复印件的原件。
进入面试人员现场资格审查及面试缴费时间:2016年12月8日—12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面试费用每人40元。
进入面试人员现场资格审查地点:重庆市南岸区人事考试服务中心(南岸区茶园广福大道12号南岸区行政服务中心B区1号楼10楼1004室)
(三)结构化面试
面试比例为1:2。面试人选按面试比例,根据公共科目与专业科目成绩之和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出现并列时,则并列进入面试。如因不符合条件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被取消面试资格,按进入面试人员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只作一次性递补,再次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面试比例达不到1:2的,相应递减拟招聘岗位名额至规定比例(递减后的招聘岗位人数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公式计算,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无法递减的,考生各科成绩均须达到60分及以上方可进入面试。凡考生有缺考科目的,取消面试资格。
结构化面试分值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面试最后结果在60分以下的,该考生所在考官组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报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及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参加结构化面试人员名单及时间地点于2016年12月15日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网(www.cqna.gov.cn)公示公告栏目公布。面试要求考生应于面试当日上午08:00前进入考点指定候考室,逾时未到候考室者视为弃权。
(四)考试考核总成绩的计算
考试考核总成绩=公共科目成绩×30%+专业科目成绩×30%+结构化面试成绩×40%。
考试考核总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考试考核总成绩及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于2016年12月19日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网(www.cqna.gov.cn)公示公告栏目上公布。
(五)体检
体检时间、地点根据工作进度另行通知,详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网(www.cqna.gov.cn)公示公告栏目。
体检人选按招聘岗位人数,根据各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若最后一名进入体检人员考试考核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面试成绩、专业科目成绩、公共科目成绩、学历层次、职称(执业)资格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体检按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9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等组织实施,并结合教育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体检医院按照《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和《关于调整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16号)要求确定。国家对体检政策有新规定或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体检者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不再组织二次复检。
若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取消聘用资格。因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不予递补。
(六)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各主管部门、招聘单位对其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若因考察不合格或在考察环节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取消该招聘指标,不再进行递补。
(七)公示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www.cqhrss.gov.cn)公示信息栏目和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网(www.cqna.gov.cn)公示公告栏目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招聘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毕业院校、考试考核总成绩、拟聘用岗位、符合聘用岗位的其他条件等。属2017年应届毕业的考生请于2017年7月11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到重庆市南岸区人事考试服务中心报到(具体报到地点: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广福大道12号南岸区行政服务中心B区1号楼10楼1004室),报到时须提供本人就业报到证、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报名所需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套,接受资格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拟聘公示。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考生,视同自动放弃,资格复查与招聘条件不相符的,取消拟聘资格。
(八)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报各主管部门审核、南岸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审批。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文件规定签订《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按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取消聘用资格。
2017年应届毕业生在2017年7月11日前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书的,不予聘用。
六、招聘的组织实施
本次公开招聘由南岸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区编办、各主管部门及各招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各部门按照职责各司其职。
七、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宽、社会影响大,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若有违规违纪或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八、其他事项
(一)请考生在招聘期间保持所提供通讯方式畅通,并密切注意网上查询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相关信息。因考生本人原因未获知相关信息而影响考试或聘用的,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二)本次公开招聘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开招聘考试命题组、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均与本次公开招聘无关。
九、简章解释
本招聘简章由南岸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考务咨询电话:62986603
附件:
1.附件1:南岸区2016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设置一览表.xls
2.附件2:诚信承诺书
3.附件3: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
4.附件4:工作经历(同意报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