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决定,长丰县人民检察院面向全县公开招聘检察辅助人员,现就招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人数和条件
1、招聘检察辅助人员3名;
2、长丰县户籍;
3、拥护党的路线政策、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志愿从事审判辅助工作。
4、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5年10月31日以前出生),28周岁以下(1985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
5、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具备从事检察辅助工作的专业技能;
6、要求身体健康,无残疾,五官端正,符合有关体检要求;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检察辅助人员岗位:
(1)受过劳动教养、或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或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4)其他不宜在检察辅助人员岗位上工作的。
三、报名
1、报名时间:2013年11月18日-19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
3、报名人员应携带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其他材料原件、复印件以及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同底彩色照片3张,办理报名手续。
4、对于与报考条件要求不符的,或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的,取消报名资格。
5、需要缴纳笔试费45元/人。
四、笔试
1、笔试采用闭卷考试方式,笔试内容包括语文基础知识、时事政治、法律常识、写作。满分100分。
2、考生11月28日凭报名发票到到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领取笔试准考证,笔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在长丰县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布。
五、确定初选人员
根据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初选名单(最后一名成绩相同的,依次以法律常识、写作、语文基础知识、时事政治成绩高的进入),补选名单长丰县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布。
六、体检和考察
1、体检工作参照录用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组织实施规定进行。
2、体检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体检费用由体检人员自理。
4、体检合格的列入考察对象,主要考察考生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等情况。
5、体检考察如有不合格者,从高分到低分进行等额有效递补一次(若出现成绩并列,按确定初选人员的规则执行)。
七、聘用和待遇
1、考试、体检、考察均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对象,在长丰县人民检察院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2、经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半年,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试用合格人员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人员予以辞退。
3、本次招聘的检察辅助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聘用合同一年一签,由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与招聘人员签订。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重新签定合同。
4、聘用人员的工资、保险等待遇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暂按年2.8万元的标准执行(含保险、服装费等)。
5、聘用人员协助检察院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不具有司法警察、检察官身份,不具备独立执法资格。
咨询电话:63503657(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
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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