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粮食管理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如皋市粮食局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2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自愿报名、公开招考、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招聘岗位
详见《如皋市粮食局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岗位简介表》(附件1)
三、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勤勉敬业,乐于奉献;
2.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4月至1998年4月之间出生);
3.身体健康,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符合招聘岗位的专业和学历要求,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5.诚实守信,提供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聘用资格或终止聘用合同;
6.尚未排除纪律处分或者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涉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应聘到企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应聘。
四、招聘程序
1.报名
(1)报名时间:2016年5月9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
(2)报名地点:如皋市行政中心B12会议室。
(3)报名方法:报名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016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及相关材料,填写《如皋市粮食局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
2.资格审查
由如皋市人社局会同粮食局根据报名者所提供的材料对照招聘公告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审查合格者领取《准考证》,并缴纳报名费100元/人。
3.考试
此次报考设开考比例1:3,笔试成绩必须达合格以上。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笔试和面试均采用百分制计分,按笔试占50%、面试占50%的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
(1)笔试。笔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时间为120分钟。笔试内容详见《如皋市粮食局公开招聘合同制人员岗位简介表》,公共基础知识占20%,专业知识占80%。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笔试成绩以50分为合格线。
(2)成绩查询。笔试结束后5天内,笔试成绩在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布。
(3)面试。在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人数的3倍确定参加的人员,不足3倍的,按实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根据招聘单位通知领取《面试通知书》,面试时间见《面试通知书》,并缴面试费100元。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面试通知书的,视作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如有自动放弃面试资格的,同一岗位根据岗位所需的相应资格条件,在笔试合格者中,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末位同分的一起进入面试)。参加面试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面试通知书》参加面试。面试形式为结构化面试,重点考查应试者的计划决策、组织协调、应变创新、业务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等。面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面试成绩当场以书面形式通知考生。
4.体检: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末位出现同分,取面试高分者。若有体检不合格者,则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5.考察:由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对象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及与报考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若有考察不合格者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则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6.公示: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并在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七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招聘单位进行聘用。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一次性递补:
(一)拟聘人员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二)拟聘人员明确放弃聘用的
(三)其他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情形,
聘用审批后不再递补。
五、用工形式及福利待遇
1.本次招聘人员性质为劳动合同制人员,与如皋市粮食局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实施人员规范管理,严格考核,并报市人社局事业人员管理科确认备案。
2.待遇和保障参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通知》(皋办[2015]61号)中“如皋市市、镇(区、街道)机关及事业单位使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粮食局下属国有企业职工待遇有关规定发放。
六、政策咨询
本《公告》由如皋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13-87650716(如皋人社局)。
0513-87513328(如皋市粮食局)。
七、实施与监督
本次公开招聘合同制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招聘工作以本《公告》为依据,一经发现并查实不符合本《公告》规定以及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即取消报考人员的考试和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举报电话:0513-872845180513-87513328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