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业务发展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厦门市妇幼保健院拟向社会公开招聘辅助岗位人员。现将招聘简章公布如下:
一、招聘范围
具体的招聘人数、招聘岗位及招聘条件详见《厦门市妇幼保健院2016年辅助岗位人员需求信息表》(附件1)
二、招聘条件
(一)报名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4、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备招聘岗位设置的资格条件。
(二)不得报名情形
1、现役军人;
2、尚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下同),或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或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3、 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报考的人员。
对报考人员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全程,一经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简章规定或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含考核期间提供的证明材料等),立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
三、报名
1、报考人员报名时须认真阅读简章并仔细对照岗位招聘资格条件,确认自己符合简章规定及拟报岗位条件方可报名,并须对本人的报名资格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请于2016年2月23日前,将《厦门市妇幼保健院公开招聘报名表》(附件2)和个人简历用快递方式一并寄送至:(361003)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10号厦门市妇幼保健院1号楼10楼人事科,联系电话:0592-2663689,联系人:邹老师。
3、相关报考人员简历须随附身份证、学历(位)证或就业推荐表(2016应届毕业生)、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其他材料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四、面试
1、我单位将对应聘者的简历进行初步筛选,通知面试。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实际按岗位拟聘人数1:1比例或低于1:1比例参加面试的,面试合格成绩不得低于70分。
2、面试将主要测评报考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由面试考官现场打分,现场公布面试成绩。
五、体检
1、参加体检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照一张按时到指定的医院集中体检。体检人员应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放弃资格。体检人员应如实填写既往病史等信息,若有隐瞒,招聘单位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2、体检结果由招聘单位通知。考生对非当场复检或非当日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单位将另行指定医院复检一次,以复检的结果为准,复检时不得告知复检项目,自行体检的结果一律无效。
3、本次招聘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文件的要求,具体检测方法由体检医院结合实际确定,体检费用个人自理。
六、考核
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或暂住证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情况证明》及所在居委会出具《婚育证明》等材料。
七、聘用
体检及考核合格后,将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即可办理聘用手续。拟聘人员须于公示期满后1个月内提供办理聘用手续的完整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八、其他事项
1、年龄计算到报名截止日(2016年2月23日),按足年足月足日累计。
2、应届毕业生可持学校出具的《就业推荐表》报名。同时本科及以下学历应届毕业生须于2016年9月30日前提供学历(位)证书。
3、已通过考试但未取得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资格证书的,须在面试前资格复核时,提供有效的成绩单及是否通过考试的结论。
4、持非全日制普通教育学历(位)报考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
5、新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半年,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6、录用人员待遇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本考试简章的解释、规定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厦门市妇幼保健院解释。
厦门市妇幼保健院
201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