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入学考试为汉文卷,考生可自愿选择用汉文或蒙文作答,但只能用一种文字答卷。
对同一科试卷出现两种以上文字的,按零分处理。对不按规定语言、文字答题的按零分处理。
(三)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3年9月21日、22日,具体安排为:
9月21日:
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申论
9月22日:
9:00—11:30文化综合、民法学
9:00—12:00专业综合Ⅰ
14:00—17:00专业综合Ⅱ
笔试地点设在呼和浩特市,具体地址见准考证。考生参加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四)笔试成绩计算
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对于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考生,在合成后的笔试总成绩上加2.5分;对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应征入伍、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在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上加10分。
(五)笔试分数线划定及成绩公布
笔试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并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考生笔试成绩和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五、面试
(一)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的确定
对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从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考生中,按照每个职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4:1(考生人数与录用人数之比,下同)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其他职位按照以上原则和3: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
凡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人数达不到4: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或3:1(其他职位)比例的职位,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后将相应减少录取人数或予以取消。
(二)资格复审
1.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考生,须自行下载打印《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和《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复审的将被取消面试资格。
2.考生须持《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一式二份)、《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
户籍保留在区外原就读学校集体户或区外原就读学校所在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内蒙古生源考生须提供本人集体户户籍页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本人原内蒙古户籍注销页的复印件或原内蒙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报考定向招录项目人员职位的考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还须提供服务项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或服务起止时间)、考核合格的证明;其中,对于纳入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考生须提供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发的储备文件(或花名册)以及服务期间两年考核合格的考核表。退役士兵还须提供士兵退役证原件和复印件。
3.资格复审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资格复审后出现的缺额,按照报考该职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从笔试合格分数线上的考生中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三)体能测评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资格复审通过的人员,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对报考者进行体能测评。
对体能测评不合格或因怀孕、伤病等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体能测评时间结束前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取消其面试资格。体能测评后出现的缺额,从报考该职位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并进行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递补只进行一次。
(四)面试组织及成绩计算
1.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见《面试通知书》。
2.面试成绩的计算
考生面试成绩为每位考官所给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3.凡面试时实际到场参加面试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录用人数的职位,该职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面试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考官组)所有考生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具有录取资格。
(四)总成绩的计算
按照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生考试总成绩。考生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同时公布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员。
六、体检和考察
按照每个职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实际录取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员。
(一)体检
1.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行。其中,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检查有关体检项目。
2.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取资格。考生体检不合格、未参加体检或被取消录取资格的,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二)考察
考察工作在自治区、盟市有关政法主管机关的领导下,由旗县政法招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考察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录取资格,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八、公示和录取
1.自治区有关政法主管机关将各政法招录机关上报的考察结果审核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
2.对于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以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确定参加入学复试的人员,并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培养院校对上报的人员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后确定的拟录取人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复试后无合格人员的,该职位取消。
对于报考其他职位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员并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信息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人员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3.考生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九、学生管理及毕业录用
1.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以及定向单位的自治区主管机关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被录取人员的户口、档案迁入录取院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2.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将其按照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为其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其中,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3.被录取人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和事业单位,同时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该毕业生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任何单位、个人擅自变更定向单位,要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本简章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2013年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职位表.rar(点击查看)
2.《减免考务费申请表1.rar》点击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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