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面试比例进入面试的人员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到指定地点(详见附件1),由招录部门或单位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本公告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具体应提供本人毕业(学位)证、身份证、招录职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经复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人选资格,其缺额经重庆市公务员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复审报名资格、体能测评的具体时间和地点,请于2013年10月下旬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查询。
(三)体能测评
报考公安机关考生的体能测评在2013年11月6日至11月9日之间进行。体能测评人选依据体能测评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在笔试合格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若进入体能测评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前,体能测评人数达不到面试比例规定人数时出现的缺额,经重庆市公务员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笔试成绩合格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能进入面试。
体能测评由当地区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分别与当地公安局组织实施。体能测评执行《重庆市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人社发〔2012〕81号)。体能测评年龄的计算时间为体能测评当天。体能测评的3项全部达标的为合格,其中一项不达标的为不合格。体能测评结束的当天公布体能测评结果。
(四)面试
面试时间为2013年11月10日,由重庆市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具体实施。
面试工作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51号)执行。各区县、招录单位依据面试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笔试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若达不到招录职位面试比例的,则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的公式重新计算确定招录指标(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点按四舍五入法处理)。
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若某一职位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则保留该职位1名招录指标,该考生的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还须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当天同类面试方式的所有考生的平均分)。
面试结束的当天,招录区县、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应向面试人员公布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和参加体检人选名单。上述成绩和名单也可于面试结束2日后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查询。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请于2013年10月下旬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查询。
七、体检和考察
在进入面试的人员中,以考生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办法计算综合成绩(计算方式为: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字),按招录职位指标从高分到低分1∶1的比例(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进入体检最后一名综合成绩出现并列时,优先依次确定少数民族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当地考生,其他人员再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
本次招录的体检按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报考公安机关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体检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法院系统、检察机关的,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政策规定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体检时间、体检报到地点及有关事宜,请于2013年10月下旬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查询。
体检合格者,由招录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0〕57号)和《关于做好我市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2号)等规定对其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及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再次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应该回避的情形等。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则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如递补人员出现综合成绩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员的原则处理。
考察结束后,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拟录取人选还须由重庆市公务员局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进行复试。招录院校按职位指标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取人员。
八、公示
重庆市公务员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均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取人员,并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招录培养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九、录取、学生管理与毕业录用
考试、体检、考察合格,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取的,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人员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录取前,若出现拟录取人员不符合招录条件、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等情况时,其缺额经重庆市公务员局核准,可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如递补人员出现综合成绩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员的原则处理。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市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须迁入录取学校。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住宿费、教材费按学校规定交纳。
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期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方可交流。在校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十、纪律要求
(一)招录培养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是面向社会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保证这次招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公开招录培养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政策性强,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程序。对招录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招录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
(三)报考人员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录用资格,按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其他
招录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一)涉及网上报名技术和公务员考试笔试考务方面的问题可咨询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笔试考务咨询电话:023-86868820、023-86868812,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3-86868837、023-86868838。
(二)涉及教育考试考务方面的问题,可咨询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教育考务咨询电话:023-67527507。
(三)涉及公务员招录政策方面的问题可咨询重庆市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咨询电话:023-86868612。
(四)涉及教育入学考试资格方面的问题可咨询重庆市教委招生考试管理处或学生处,咨询电话:023-67006144、023-63874710。
(五)涉及资格审查的问题请具体咨询各招录单位,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本公告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2013年重庆市定向招录培养基层政法干警职位一览表.rar
2.重庆市少数民族地区及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名单
2013年8月
附件2
重庆市少数民族地区及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名单
一、少数民族自治县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二、少数民族自治乡
万州区恒合土家族乡、地宝土家族乡
武隆县石桥苗族土家族乡、文复苗族土家族乡、后坪苗族土家族乡、浩口苗族仡佬族乡
忠县磨子土家族乡
云阳县清水土家族乡
奉节县云雾土家族乡、龙桥土家族乡、长安土家族乡、太和土家族乡
巫山县红椿土家族乡、邓家土家族乡
三、比照民族自治地方享受民族优惠政策的地区
黔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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