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定海区定向培养基层卫生人才招生(招聘)公告
为切实加强我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缓解卫生人才紧缺状况,根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4〕18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定向招生培养(招聘)临床医学等专业医生15名。现将定向招生(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招聘)对象和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立志为定海区卫生事业服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2014年报考普通高校的具有定海区户籍的理科学生。
二、招生(招聘)计划
1、2014年区级医疗卫生机构计划定向培养(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层次8名,预防医学专业本科层次2名。
2、2014年农村社区卫生机构计划定向培养(招聘)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层次5名。
三、招生(招聘)程序
1、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本科安排在高校招生的第二批提前录取,专科安排在高校招生的第三批提前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定向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
2、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各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定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定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招生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对体检合格的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在全区范围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商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招生院校。
4、各招生院校在相应批次招生工作开始前,将定海区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录取结束后,招生院校将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定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承办院校及学习费用
1、承办院校: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层次的承办院校为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预防医学专业本科层次的承办院校为浙江中医药大学,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层次的承办院校为湖州师范学院。
2、学习费用:
(1)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层次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按原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82号)和省财政厅、原省卫生厅《关于下拨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10〕201号)有关规定执行。
(2)经学校录取并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临床医学本科及预防医学本科专业的定向培养学员,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按4.6万元/5年/人标准给予补助。
四、就业与待遇
凡被录取的定向培养学生按期毕业后,按事业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经体检、考核合格的,按定向就业协议到相应医疗卫生单位工作。具体工作单位由定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商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本科层次的定向培养生编制放在定海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毕业后医师规范化培训,原规定的服务期限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定向培养生在指定单位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在服务期限内享受同类人员待遇,并在定向就业协议、聘用合同中约定。定向培养生不回指定单位工作的,必须返还各级政府实际支付的定向培养补助经费及相关费用,同时不再享受定向培养生的相关待遇。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定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定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0580—2020523、2026012
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80—2037438
定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