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淮安市市级机关幼儿园是我局下属的社会公益类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经研究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市级机关幼儿园教师2名(在编)。现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幼儿教师,2名。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幼教工作。
2、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前教育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二级甲等及以上证书;或具有普通师范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英语专业八级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2014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14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届时未取得的取消聘用资格。
3、身体健康,年龄35周岁以下(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
招聘工作按照“自愿报名、公开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采取考试、面试、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报名
应聘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2014年应届毕业生提供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和英语八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同底二寸免冠照片2张,于2014年4月16日~2014年4月18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到淮安市市级机关幼儿园(淮海北路113号)报名。咨询电话:0517-83605933,0517—86281057
由淮安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的应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淮安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缴纳笔试费100元/人。于2014年4月23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携本人身份证到淮安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人事教育处(市政府大院二号楼132室)领取准考证,参加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的笔试。
(二)笔试
笔试科目为一门,主要内容为:专业基础知识(教育学、心理学、幼儿教育等),总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笔试时间:2014年4月27日上午:9:00—11:30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若缴费报名人数不足岗位招聘人数5倍(不含5倍)的,则按比例核减招聘人数,直至取消本次招聘。
(三)面试
(1)面试人选确定: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根据参加同岗位笔试人员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及岗位招聘人数5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2)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拟参加面试人员报考资格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取消面试资格,并从同岗位考生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替补。
(3)面试内容:A.活动设计及说课,B.技能展示(与专业内容相关)。
(4)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5)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和考察
在面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以笔试和面试成绩分别占40%和6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以及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员(总成绩相同的,取面试成绩高者),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体检和考察;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出现空额的,在面试合格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
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及苏教人〔2010〕14号文件执行。考察参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执行,考察不合格情形参照《2013年下半年淮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考指南》执行。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五)公示
体检、考察均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如应聘人员与原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均由应聘人员本人负责解决。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资格。
在公示与聘用审批阶段,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或考生明确放弃聘用而出现缺额的,在面试和体检合格人员中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一次性递补。
聘用审批或备案后不再递补。
四、聘用与相关待遇
被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见习期按国家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定岗定级,待遇按照我市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个人自谋职业。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纪律处分;应聘人员经查实有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被取消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责任自负。为方便群众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电话:
淮安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0517-83605122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17-83671213
本简章由淮安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淮安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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