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半年重庆市垫江县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简章
为优化我县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结构,有效缓解当前我县卫生专业人才紧缺的现状,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全国公开考核招聘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56名。
一、招聘原则和方式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核招聘的方式进行。
二、考核招聘人数
本次面向全国公开考核招聘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56名,具体岗位详见《垫江县2015年上半年考核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岗位及条件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无纪律处分记录。
3.体检合格,具备胜任职位工作要求的身体条件。
4.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1日。
5.自愿在招聘单位服务5周年以上,5年内主动提出与聘用单位解聘的,取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并且按照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等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本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5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在读的非2015年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未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人员。
四、招聘程序和方法
本次考核招聘工作由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卫生计生委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公开招聘信息、报名、资格审查、考核、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凡符合招聘范围和条件的人员,根据《一览表》中招聘岗位及专业要求,一人限报一个岗位。应聘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报名,并须同时提供相应的材料,且确保有关材料真实有效,否则将取消应聘资格
(二)考点设置及报名
本次在重庆医科大学和垫江县共设置2个报名点和考核招聘现场,各位考生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报名点。
报名及政策咨询
县卫生计生委:
董兴玥023-74518603手机:13896762899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李亚琴023-74616156手机:18723829165
1.报考县级医院岗位的
报名时间:2015年6月2日上午9:00-11:30
报名地点:重庆医科大学(袁家岗校区)新教学楼本部509室。
考核时间:2015年6月2日下午14:00开始
考核地点:重庆医科大学(袁家岗校区)新教学楼本部511、512室。
2.报考社区和乡镇卫生院岗位的
报名时间:2015年6月4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报名及考核地点: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溪镇月阳路87号桂溪华庭大门对面)五楼大会议室
考核时间:2015年6月5日上午8:30开始
3.报名要求
应聘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2015届应届毕业生须提供身份证、学生证、《就业推荐表》和《全国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一式3份)、《重庆市垫江县2015年上半年考核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执业资格(职称)证书(2014年参加全国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未领证者,凭网上公示成绩单加盖报名参加执业资格考试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公章证明)、近期1寸同底免冠照片2张(彩色)等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经资格审查合格者,拟确定为考核对象。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毕业的,需带上本科学历学位证书。
(四)考核内容及方式
考核由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组成考核组,对确定的考核对象进行考核。考核主要考察考生综合素质,考核方式采取现场专业答辩和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内容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求职动机与拟聘职位匹配性等。
考核中形成竞争的岗位,采用量化计分方式,分值为100分,并按得分从高到低按拟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等额确定签订协议人选,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不得确定为签订协议人选;考核中未形成竞争的岗位(等额),通过票决方式,须有考核小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表决同意通过,方可确定为签订协议人选。考核成绩现场公布,当日签订聘用协议。
考核合格经确认自动放弃应聘资格人员,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卫生计生委研究同意,签订协议前其缺额在考核合格者当中按报考该岗位考生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签订协议
按照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结合各岗位招聘人数,等额确定拟签订协议人员,如考核成绩相同,则依次按照学历、职称高者的顺序优先确定拟签订协议人员。由招聘单位与受聘人员现场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六、资格复审
与招聘单位签订协议的人员于2015年7月10日前提供本人毕业证、学位证交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管理科进行资格复审,个人(含往届生)档案于2015年7月20日前邮寄到垫江县人才交流中心,由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卫生计生委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七、体检
经资格复审合格者,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体检。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根据(渝人发〔2006〕44号)文件规定,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
体检在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招聘资格。
八、考察
体检合格的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卫生计生委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并对其思想政治情况、道德品质、业务能力、是否需要回避(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等情况进行考察。
体检、考察、资格条件复查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考察以后环节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九、公示
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毕业院校、考核总成绩、拟招聘单位等。
十、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聘用手续。
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由用人单位与受聘用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以及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待遇。
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2015年应届毕业生须在2014年7月10日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书,否则不予聘用。
十一、信息发布
考核招聘等相关信息请登录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www.djxrlsbj.gov.cn/)查询。同时在有关大学招生就业网上发布。
十二、纪律与监督
考核招聘工作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招聘工作各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三、其他
(一)本次招聘工作考核成绩、体检、考察、拟聘用人员公示等有关信息,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届时不再另行通知,请应聘人员及时查询,不按通知要求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二)本简章由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和县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附件:
1.垫江县2015年上半年考核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岗位及条件一览表
2.2015年上半年考核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报名登记表.doc
附件1
垫江县2015年上半年考核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岗位及条件一览表
序号 |
主管 部门 |
招聘 单位 |
拨款性质 |
岗位 名称 |
岗位类别 及等级 |
招聘名额 |
学历要求 |
专业要求 |
性别 |
年龄 |
其他要求 |
1 |
垫江县卫生计生委 |
县人民医院 |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
妇产科 |
专技12级及以上 |
1 |
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
妇产科学 |
不限 |
35周岁及以下 |
2012年及之前毕业的往届毕业生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
2 |
皮肤美容科 |
1 |
皮肤病与性病学 | ||||||||
3 |
眼科 |
1 |
耳鼻咽喉科学 | ||||||||
4 |
肾病医学科 |
1 |
内科学 | ||||||||
5 |
超声科 |
1 |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超声方向) | ||||||||
6 |
放射科 |
1 |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放射方向) | ||||||||
7 |
肛肠科 |
1 |
外科学(肛肠方向) | ||||||||
8 |
儿科 |
1 |
儿科学 | ||||||||
9 |
泌尿外科 |
1 |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
中西医临床医学(男科学) |
30周岁及以下 |
2012年及之前毕业的往届毕业生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须经本院规培3年后下派到乡镇(中心)卫生院服务3年。 | |||||
10 |
中西医结合科 |
1 |
中医学(风湿病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风湿病学) | ||||||||
11 |
疼痛科 |
1 |
中医学、针灸推拿学 | ||||||||
12 |
社区临床岗 |
2 |
康复治疗学 | ||||||||
13 |
药房 |
1 |
中药学 |
2012年及之前毕业的往届毕业生须取得中药初级及以上职称资格。 | |||||||
14 |
县中医院 |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
骨科 |
专技12级及以上 |
2 |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
中医骨伤科学 |
不限 |
30周岁及以下 |
2012年及之前毕业的往届毕业生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须经本院规培3年后下派到乡镇(中心)卫生院服务3年。 | |
15 |
针灸理疗科 |
1 |
康复治疗学 | ||||||||
16 |
内科 |
2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
17 |
护理部 |
2 |
护理学 |
2014年及之前毕业的往届毕业生须具有护士执业资格。 | |||||||
18 |
神经外科 |
1 |
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
外科学 |
35周岁及以下 |
2012年及之前毕业的往届毕业生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 |||||
19 |
心胸外科 |
1 |
外科学 | ||||||||
20 |
普外科 |
2 |
外科学 | ||||||||
21 |
呼吸、风湿科 |
2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
22 |
风湿科 |
1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
23 |
心血管、儿科 |
2 |
中医内科学、中医儿科学 | ||||||||
24 |
皮肤科 |
1 |
中医外科学(皮肤病方向) | ||||||||
25 |
药剂科 |
1 |
中药学 |
2012年及之前毕业的往届毕业生须取得中药初级及以上职称资格。 | |||||||
26 |
县妇幼保健院 |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临床岗 |
专技12级及以上 |
1 |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
中医学 |
不限 |
30周岁及以下 |
2012年及之前毕业的往届毕业生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 |
27 |
桂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临床岗 |
专技13级及以上 |
1 |
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
康复治疗技术、康复治疗学 |
不限 |
30周岁及以下 |
2012年及之前毕业的往届毕业生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 |
28 |
临床岗 |
1 |
中医、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西医临床医学、中医骨伤、中医骨伤科学、针灸推拿、针灸推拿学 |
30周岁及以下 |
2012年及之前毕业的往届毕业生须具有执业资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可放宽至国民教育专科、35周岁及以下。 | ||||||
29 |
周嘉中心卫生院 |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临床岗 |
专技13级及以上 |
2 |
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
中西医结合、中西医临床医学 |
不限 |
30周岁及以下 |
2012年及之前毕业的往届毕业生须具有执业资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可放宽至国民教育专科、35周岁及以下。 | |
30 |
2 |
针灸推拿、针灸推拿学、康复治疗技术、康复治疗学 | |||||||||
31 |
坪山中心卫生院 |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临床岗 |
专技13级及以上 |
1 |
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
针灸推拿、针灸推拿学、康复治疗技术、康复治疗学 |
不限 |
30周岁及以下 |
2012年及之前毕业的往届毕业生须具有执业资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可放宽至国民教育专科、35周岁及以下。 | |
32 |
1 |
中医、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西医临床医学、中医骨伤、中医骨伤科学 | |||||||||
33 |
砚台镇卫生院 |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临床岗 |
专技13级及以上 |
1 |
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
中医、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西医临床医学、中医骨伤、中医骨伤科学 |
不限 |
30周岁及以下 |
2012年及之前毕业的往届毕业生须具有执业资格。取得执业资格者,可放宽至国民教育专科、35周岁及以下。 | |
34 |
曹回镇卫生院 |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临床岗 |
专技13级及以上 |
1 |
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
中西医结合、中西医临床医学 |
不限 |
30周岁及以下 |
2012年及之前毕业的往届毕业生须具有执业资格。取得执业资格者,可放宽至国民教育专科、35周岁及以下。 | |
35 |
普顺镇卫生院 |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临床岗 |
专技13级及以上 |
1 |
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
中医、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西医临床医学、中医骨伤、中医骨伤科学、针灸推拿、针灸推拿学、康复治疗技术、康复治疗学 |
不限 |
30周岁及以下 |
2012年及之前毕业的往届毕业生须具有执业资格。取得执业资格者,可放宽至国民教育专科、35周岁及以下。 | |
36 |
永安镇卫生院 |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临床岗 |
专技13级及以上 |
1 |
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
中医、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西医临床医学、中医骨伤、中医骨伤科学 |
不限 |
30周岁及以下 |
2012年及之前毕业的往届毕业生须具有执业资格。取得执业资格者,可放宽至国民教育专科、35周岁及以下。 | |
37 |
长龙镇卫生院 |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临床岗 |
专技13级及以上 |
1 |
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
中医、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西医临床医学、中医骨伤、中医骨伤科学 |
不限 |
30周岁及以下 |
2012年及之前毕业的往届毕业生须具有执业资格。取得执业资格者,可放宽至国民教育专科、35周岁及以下。 | |
38 |
杠家镇卫生院 |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临床岗 |
专技13级及以上 |
1 |
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
中西医结合、中西医临床医学 |
不限 |
30周岁及以下 |
2012年及之前毕业的往届毕业生须具有执业资格。取得执业资格者,可放宽至国民教育专科、35周岁及以下。 | |
39 |
大石乡卫生院 |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临床岗 |
专技13级及以上 |
1 |
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
中西医结合、中西医临床医学 |
不限 |
30周岁及以下 |
2012年及之前毕业的往届毕业生须具有执业资格。属边远乡镇卫生院,取得执业资格者,可放宽至国民教育专科、35周岁及以下。 | |
40 |
沙河乡卫生院 |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临床岗 |
专技13级及以上 |
1 |
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
中医、中医学 |
不限 |
30周岁及以下 |
2012年及之前毕业的往届毕业生须具有执业资格。属边远乡镇卫生院,取得执业资格者,可放宽至国民教育专科、35周岁及以下。 | |
41 |
临床岗 |
1 |
针灸推拿、针灸推拿学 | ||||||||
42 |
黄沙镇卫生院 |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临床岗 |
专技13级及以上 |
1 |
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
中西医结合、中西医临床医学 |
不限 |
30周岁及以下 |
2012年及之前毕业的往届毕业生须具有执业资格。取得执业资格者,可放宽至国民教育专科、35周岁及以下。 | |
43 |
高峰镇卫生院 |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临床岗 |
专技(专技13级及以上) |
1 |
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
中西医结合、中西医临床医学 |
不限 |
30周岁及以下 |
2012年及之前毕业的往届毕业生须具有执业资格。取得执业资格者,可放宽至国民教育专科、35周岁及以下。 | |
44 |
白家镇卫生院 |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临床岗 |
专技(专技13级及以上) |
1 |
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
中医、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西医临床医学、中医骨伤、中医骨伤科学 |
不限 |
30周岁及以下 |
2012年及之前毕业的往届毕业生须具有执业资格。属边远乡镇卫生院,取得执业资格者,可放宽至国民教育专科、35周岁及以下。 | |
45 |
三溪镇卫生院 |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临床岗 |
专技(专技13级及以上) |
2 |
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
中西医结合、中西医临床医学、中医骨伤、中医骨伤科学 |
不限 |
30周岁及以下 |
2012年及之前毕业的往届毕业生须具有执业资格。属边远乡镇卫生院,取得执业资格者,可放宽至国民教育专科、35周岁及以下。 | |
46 |
裴兴镇卫生院 |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临床岗 |
专技(专技13级及以上) |
1 |
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
中西医结合、中西医临床医学、中医骨伤、中医骨伤科学 |
不限 |
30周岁及以下 |
2012年及之前毕业的往届毕业生须具有执业资格。属边远乡镇卫生院,取得执业资格者,可放宽至国民教育专科、35周岁及以下。 | |
合计 |
|
|
|
|
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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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