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甬政发〔2007〕109号)及《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意见》(甬人社发〔2012〕1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面向全国公开招聘医学类紧缺专业医务人员10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
(一)户籍不限。
(二)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2年3月8日以后出生,以下出生日期依此类推)。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报考急救站临床(2)职位的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各职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象山县卫生计生系统2017年公开招聘医学类紧缺专业医务人员计划表》(附件1)。
(四)本次公告是2017年度医学类紧缺专业长年招聘计划,招聘指标根据招聘情况随时进行调整,并在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予以公布。
二、招聘工作程序及办法
(一)报名
1.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地点。报名时间:2017年3月8日—12月31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节假日和双休日除外)。报名地点: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人事科(象山县天安路999号象山县南部新城商务楼1号楼803室)。到全国各医学院校现场招聘的,报名时间同校园招聘会时间同步,报名地点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招聘展位。联系电话:0574-65763924、65778090。
3.报名要求:报考人员下载并填写《象山县公开招聘医务人员报名表》(详见附件2),并按要求携带以下材料到现场报名。应届生须携带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件,学生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同一底版1寸彩色正面近照2张;历届生须携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及原件各1份、同一底版1寸彩色正面近照2张。每人限报1个职位,并接受资格审核。
4.注意事项
(1)本期招聘对象均为我县医学类紧缺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考生人数与招聘职位数比例原则上要求达到3:1;若不足3:1的,按符合条件的考生人数进入考试程序。
(2)报考人员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报考人员提供的个人信息须真实有效。凡信息失实,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
(4)新聘用人员需服务满5周年后(不包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方可申请交流到县外。
(二)考试。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招聘工作总体部署、用人需求缓急以及符合报名条件的人数情况,适时组织考试、考核,直至所有岗位落实相应人员。考试采取面试的方式。面试由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到校园招聘的考场设在招聘会现场,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具体详见面试通知书)。考生凭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进入考场。面试满分100分,不足60分者淘汰。面试主要测试医学基础知识和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相关的公共知识。
(三)签约。各职位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应届毕业生按1:1比例确定签约对象,若成绩相等,都确定为签约对象。确定为签约对象的与其签订《就业协议书》。
(四)体检。在面试合格人员中,各职位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若成绩相等,都确定为体检对象。入围体检的对象按规定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和程序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五)考察。参照公务员考察标准进行考察。
(六)公示、录用。考察合格者进入拟录用人员名单。拟录用人员名单在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页(http://www.xiangshan.gov.cn/col/col18682/index.html)和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页(http://www.xiangshan.gov.cn/col/col18801/index.html)公示7个工作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不影响录用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录用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招聘实施过程有关情况及拟录用人员公示信息均在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页(http://www.xiangshan.gov.cn/col/col18801/index.html)发布。
(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或被发现不符合报考录用资格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拟录用人员涉及聘用(劳动)合同的,自公示结束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解决。
(三)如签约、体检、考察及公示过程中出现职位空缺的,在报考该职位的合格人员中按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但自拟录用人员办理录用手续之日起出现的职位空缺,均不予递补。
(四)拟录用人员属于2017年应届毕业生的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如不能提供,取消录用资格。
(五)新录用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并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应届生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取消录用资格。试用期(见习期)满且取得执业(职称)资格者,经考核合格的,签订岗位聘任协议,聘用在公告明确的相应岗位等级上,并在新一轮岗位设置前不予调整岗位等级。
(六)新录用的毕业生须按《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象卫党[2015]13号)文件精神,应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应的执业或职称资格证书,不能取得的,按该文件精神办理。
(七)尚未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的地区,拟录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没有办理的,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解除聘用合同。
(八)省外评定的高级职称资格须经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认定,如认定无效的,取消拟录用资格。
(九)本期招聘录用工作受县人力社保局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督电话:0574-65716130、65796632(县人力社保局),投诉举报电话:0574-65759660(县纪委派驻县卫生计生局第四纪检组)。
(十)未尽事宜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74-65763924、65778090。
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