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宁波市第四医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务人员1名,性质为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和办法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和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通过考试、体检和考察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二、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
(一)面向全国,户籍不限;
(二)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82年3月2日以后出生;
(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麻醉学专业毕业;
(四)具有执业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
(五)截止2017年3月2日,现役军人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在校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专升本、硕士、博士研究生也不能报考。
(六)具有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事业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八)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录用单位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三、招聘办法和步骤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7年3月2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2、报名地点: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人事科(象山县天安路999号象山县南部新城商务楼1号楼803室)。咨询电话:0574-65763924、65778090。
3、报名方式:应聘人员下载并填好报名表(附件1),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报名表、身份证、毕业(学位)证书、资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到指定地点报名。因特殊情况不能来报名者可请人代报,代报名人须持考生亲笔签名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样张见附件2)、被委托人身份证和上述资料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留学人员(持境外学历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书;委培生须取得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4、报名人员提供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有效。报名时,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将对应聘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初审,向初审未通过者说明理由。证件不全或提供证件与报考条件不相符者,不能通过报名资格初审。
5、本次招聘职位为我县紧缺职位,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符合条件的考生人数与招聘职位数比例原则上要求达到3:1,若不足3:1的,按符合条件的考生人数进入考试程序。
(二)考试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采取直接面试的办法进行,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具体组织实施。
面试主要测试医学相关专业知识等。面试总分为100分,不足60分者淘汰。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若按1:1的比例成绩相等,则全部进入体检环节。
(三)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体检工作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实施。体检医院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具体体检医院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确定。
纪检监察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招录单位主管部门在录用过程中对考生的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必要时,可以要求考生进行复检。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合格者进入考察。
(四)考察
考察工作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实施。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考察结果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者淘汰,合格者进入拟录用人员名单。
(五)公示与录用
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在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的问题经查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在办理录用手续时仍将审核档案资料,若发现招聘人员档案资料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
被录用人员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尚未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的地区,拟录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没有办理的,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解除聘用合同。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公开招聘的信息、实施过程有关情况及拟聘人员公示信息均在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页(http://www.xiangshan.gov.cn/col/col18801/index.html)上公布,请考生注意浏览,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二)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三)体检、考察过程中如出现职位空缺的,在报考该职位的合格人员中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递补。但自拟录用人员办理录用手续之日起出现的职位空缺,均不予递补。
(四)拟录用人员涉及聘用(劳动)合同的,自公示结束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解决,3个月内未解决的,取消录用资格。
(五)新聘用人员须服务满5周年(不包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后,方可向所在单位提出交流到县外的申请。
(六)特别提示: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事业单位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广大报考者不要轻信,切勿上当受骗。
(七)新录用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取消录用资格。试用期(见习期)满且取得执业(职称)资格者,经考核合格的,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岗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并在新一轮岗位设置前不予调整。
(八)新录用人员须按《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象卫党[2015]13号)文件精神,应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应的执业或职称资格证书,不能取得的,按该文件精神办理。
(九)本次招聘录用工作受县人力社保局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督电话:0574-65796632(县人力社保局),投诉举报电话:0574-65759660(县纪委派驻县卫生计生局第四纪检组)。
(十)未尽事宜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74-65763924、65778090。
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