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昌县卫计系统第二次公开招聘医务人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和《新昌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因特殊岗位需补充医务人员,现就第二次公开招聘医务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2015年新昌县卫计系统计划第二次公开招聘医务人员5名。具体招聘单位、岗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见附表,所招聘的医务人员岗位(专业),允许1:1的比例开考。
二、招聘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招聘范围和对象:
(1)符合招聘单位规定的招聘岗位(专业)所需的学历、资格条件的人员。
(2)户籍不限。
招聘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应学历;年龄要求临床医学岗位为18周岁至45周岁(1997年11月2日--1969年11月2日),护理岗位为18周岁至30周岁(1997年11月2日--1984年11月2日);身体健康。
三、报名时间、地点、资料
1.报名时间:2015年11月2日上午8:30至下午4:30。
2.报名地点:县卫计局公共卫生中心卫校六楼教室(新昌县七星街道孝行路358号)。
3.报名资料: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时还须随带《新昌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可下载),一寸免冠近照3张,并按规定填写《报名表》。
每人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初审结束后对通过初审的人员进行公示。
四、笔试、体检、考察
1.笔试:笔试由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实施。笔试内容为医学基础知识(不指定参考用书)。
笔试时间:2015年11月10日上午9:00--11:00。应聘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笔试成绩在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上公布。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每个岗位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如因笔试成绩并列,拟体检人员数量超过该岗位(专业)招聘计划数的,则对成绩并列人员再次进行该岗位(专业)的专业知识笔试,根据再次笔试成绩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2.体检。按上述规定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
体检标准参照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报考人员的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社保部、原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
体检由县卫计局组织实施,有关事项另行通知。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自动放弃;考生擅自离开体检场所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体检资格。如有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结果不合格,则按上述规定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
3.考察。体检合格者参加考察,考察标准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和《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有关规定执行。如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或自动放弃考察的,在办理聘用审批前,则按上述规定依次递补体检、考察。考察由县卫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在招聘过程中,如出现单位和个人有关信息、提供材料不实或弄虚作假等违反招聘政策规定的情况,由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理。
五、聘用办法。笔试、体检和考察工作结束后,根据不同岗位聘用名额,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拟聘用人员,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向社会公示。
公示结束后,办理报到聘用手续,见习期、试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县卫计局 0575-86023375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