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家、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试点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教人〔2015〕501号)部分规定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政策进行调整和补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教师资格考试次数
自2018年起,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一年举办两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时间以教育部公布的时间为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时间以省里公布的时间为准。
二、明确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人员范围
(一)各类高等学校在职或已签订聘任协议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学人员。
(二)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除具备《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由学校人事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2.取得卫生系统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3.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三)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和教育硕士。
按国家相关要求,2015年(含)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后在高等学校任教,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学科的教师资格仍执行直接认定的相关政策;跨学科认定应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2016年起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后在高等学校任教,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均应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
三、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社会考生报名应满足“户籍或人事关系在河南省”的条件。仅人事关系在我省的申请人,另需补充提交与工作单位签订的有效期内一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及由工作单位缴纳的一年(含)以上社会保险证明。
四、简化教师资格考试报名程序
为方便考生报考,自2017年下半年起,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网上填报后,资格审核环节,只核验并确认考生报考信息的规范性。在面试资格审核时,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面试。
五、在部分高等学校设置考点
为满足我省考生队伍不断壮大的需求,保证考试顺利实施,现遴选部分高等学校设立标准化考点,承担所在考区的组考任务,在考试业务上接受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做为标准化考点的高等学校(名单见附件1),要指定具体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填写《高等学校考点登记表》(附件2),并主动与考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接,根据标准化考点建设要求,在2017年10月底前建成标准化考点。要按照考务细则要求,合理安排考点,做好教师资格考试组考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1305号)并参考《河南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精神,各地对参与监考、评卷、巡考等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各高等学校在出具《高等学校学生在籍学习证明》(附件3)时,一定要认真审查。在笔试报名结束后,各高等学校统一出具花名册,并加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交所在考区招办备查。
联系人:丁建志 0371-69691981
赵 河 0371-60867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