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加快我区教育事业发展步伐,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办学校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岗位及人数
招聘单位、招聘岗位、计划招聘人数及相关要求等详见《岗位简介表》。
二、招聘对象
面向社会招聘,含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15年8月31日前取得学历、学位)。
三、报考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与责任心,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心健康。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7月28日至1997年8月4日期间出生)。年龄、年限计算,身份证使用,学历认定等政策答复口径,除本简章另有规定外,均参照《宿迁市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执行。
(三)学历、专业、教师资格证等要求详见《岗位简介表》。
(四)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五)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报考。
(六)现役军人、在读有学籍非2015年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
(七)考生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报考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与该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考生须诚信报考,资格审查将贯穿于整个招聘环节,凡是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对于在报考中弄虚作假、考试作弊、聘用审批后放弃报到的考生,将按规定将考生信息上报省、市人社部门。
四、招聘程序和方法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由宿城区人社局和宿城区教育局共同组织,按照公布招聘事项、网络报名和资格初审、笔试、报名资格复审、面试、专业技能测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等步骤实施。
(一)公布招聘事项
按照“事先告知、公开透明”的原则,在报名前通过宿城在线、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宿迁市考试鉴定网等向社会公布招聘信息。
(二)网络报名和资格初审
1.报名、资格初审方式
考试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缴费确认等均通过网络同步进行。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5年7月28日8∶30-8月4日16:00;
资 格 初 审 时 间:2015年7月28日8∶30-8月4日20:00;
缴 费 时 间:2015年7月28日8∶30-8月5日16:00。
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报名24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通过初审后进行网上缴费,笔试费用为100元/人。完成缴费确认后的考生,方视为通过该岗位网上报名。
报名网址:报名网站为宿城在线(http://www.sqsc.gov.cn/)。
2.报名与资格初审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应按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同时上传报考者本人电子照片(近期正面免冠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2)宿城区人社局和宿城区教育局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资格初审。
(3)报考人员只能用二代身份证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期间,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以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
(4)各岗位笔试开考比例为1:3。报名结束后,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已报考被取消岗位的人员可重新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补报名时间:8月6日12∶00—16∶00。
(5)未进行缴费的考生,视为报名未通过。
3.网上打印准考证
通过缴费确认的报考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到报名确认的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打印时间: 8月7日—8月8日。
网址:宿城在线(http://www.sqsc.gov.cn)。
打印中如有问题,请与市考试鉴定中心联系(0527—84353881)。
(三)笔试
笔试由宿城区人社局和宿城区教育局共同组织实施。考试内容为报考岗位专业知识及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学、心理学、师德规范等。
笔试时间为8月9日9:00—11:00。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本次公开招聘中各环节的考试(含笔试、面试、专业技能测试等所有考试),考生成绩不低于该项考试卷面总分60%的为合格,否则,取消其进入下一阶段程序的资格。各环节的考试成绩均以百分制的形式计算、合成、公布。笔试成绩在宿城在线(http://www.sqsc.gov.cn/)公布。
(四)资格复审
笔试结束后,根据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专业技能测试)人选。参加面试(专业技能测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不足3:1的,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进行面试(专业技能测试)。面试(专业技能测试)前,由宿城区人社局、教育局组织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间为8月13日8:30—17:00,地点为宿迁学院附属学校。
资格复审须提供以下材料:①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于同一张纸)。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还需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在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人员须提供本人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出具的未就业证明;留学归国人员还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材料。③岗位要求的其他所有材料(如教师资格证等)。④本人1寸照片2张。上述①—③项证明材料均要求原件,并需提供复印件。
经审查,对不能按上述要求按时提供所有有效证件材料原件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资格复审的(因考生本人原因导致无法通知、联系到考生的,责任和后果由考生个人承担)、网上提供虚假信息的或资格复审不合格、考生放弃资格复审等,取消其面试(专业技能测试)资格,并在本岗位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为防止资格复审无限期递补,规定递补截止时间为8月14日下午17:00。
资格复审通过的考生须现场缴纳面试(专业技能测试)费用100元/人,并现场领取面试(专业技能测试)通知书。进入面试(专业技能测试)的考生名单在宿城在线(http://www.sqsc.gov.cn/)上公布。
(五)面试和专业技能测试
面试由宿城区人社局和宿城区教育局共同组织实施。面试时间为8月19日,地点为宿迁学院附属学校。面试形式为演课,时间为15分钟。参加演课的考生按抽签顺序先进入备课室,根据统一提供的教学内容和参考书进行备课,时间为60分钟。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考生成绩不低于面试总分60%的为合格,否则直接淘汰。足球训练专职教师、小学音乐、体育、美术、学前教育等岗位须加试专业技能测试。有专业技能测试的岗位待面试结束后即刻进行专业技能测试。测试内容见《岗位简介表》,考生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不低于专业技能测试总分60%的为合格,否则直接淘汰。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考生总成绩。对于报考有专业技能测试岗位的考生,按笔试成绩占3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3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考生总成绩。
(六)体检
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总成绩相同的,按面试成绩;面试成绩也相同的,按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仍相同的,另行组织考试确定),按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并在宿城在线(http://www.sqsc.gov.cn/)公布体检人员名单。
同等条件下现在宿城区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人员优先。
体检工作由宿城区人社局和宿城区教育局共同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七)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宿城区人社局和宿城区教育局组织考察,考察参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2015版)执行。
考察结束前,考生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考生为社会在职人员的,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无经济问题证明;考生为已婚人员的,须提供县(区)级及以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未按时提供上述所有证明材料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八)公示
考察工作结束后,根据笔试、面试、专业技能测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宿城在线(http://www.sqsc.gov.cn/)公示7个工作日。
在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阶段,因各种原因(如体检、考察结果不合格,考生不符合政策规定被取消体检、考察、聘用资格,或考生主动放弃体检、考察、聘用资格等等)出现缺额的,在本岗位面试考生中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聘用审批后,因各种原因再出现缺额的不再递补。
(九)聘用审批
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服务期不少于5年)。服务期内,聘用人员不得办理调动和借用,未满服务期的离职人员须承担违约责任。试用期按国家规定执行。试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被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各种协议的,由本人自行负责处理。
五、纪律与监督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严格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坚持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考试、聘用纪律或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本简章由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宿城区人社局 0527-82960398
宿城区教育局 0527-82960305
监督举报电话:宿城区纪委 0527-82960263
宿城区人社局纪检组 0527-82960133
宿城区教育局纪委 0527-82960314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527—84353881(宿迁市考试鉴定中心)。
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城区教育局
201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