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报名并确认的报考人员于2015年4月20日9:00至4月24日17:00在报名确认网站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五)报考服务与管理
报名与确认期间,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考试部门和招录机关安排专人,做好咨询服务。
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考试部门及时掌握报名情况,整理报名信息。对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范围详见《湖南省2015年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附件6)。
报考法院审判业务、检察院检察业务职位的,还需考法律专业知识科目,考试内容主要为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学基础理论等知识,考试成绩计入笔试成绩。其中,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B类及以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报考可放宽学历条件的边远地区法院审判业务、检察院检察业务职位的人员,免考法律专业知识,其法律专业知识成绩按报考所在职位的所有参加笔试人员的该科最高分数计算,所在职位报考人员均免考的,按所在市州同类职位该科最高分计算。
报考法院书记员职位的,还需考职业技能测试科目,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用普通电脑或亚伟速录机打字的速度,包括定时看文章打字、听录音打字两部分,测试时间均为15分钟,测试成绩各占50%;要求电脑打字速度80字/分钟以上,亚伟速录120字/分钟以上。职业技能测试按标准折算为百分制,80分以上为合格。职业技能测试不计入笔试成绩,但必须测试成绩合格后方能进入下一程序。
(二)笔试时间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2015年4月25日9:00-11:00
申论:2015年4月25日14:00-16:30
法院审判业务、检察院检察业务职位法律专业知识:
2015年4月26日9:00—10:30
法院书记员职业技能测试:2015年4月26日8:30开始,具体时间、场次和考室详见准考证。
(三)笔试地点
笔试地点分别设在省直、市州。报考省直机关、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的人员在长沙市笔试,报考选调生和市州及以下机关的人员在所在市州笔试。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及要求参加考试。
(四)笔试成绩公布
笔试结束后,5月下旬在公务员考试录用官方网站公布报考人员笔试成绩。
报考人员应当参加全部规定科目的考试,成绩方为有效。
五、资格审查和体能测评
(一)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由招录机关负责,资格审查时间另行公告。
2.资格审查对象。按照招考职位计划1∶2的比例,在报考该职位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资格审查对象。网上报名前已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不再复审,按照招考职位计划1∶2的比例,直接进入面试。
3.资格审查内容。报考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或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户口本、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和相关证明等,有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四项目人员应提供由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考核鉴定意见。招录机关应对照职位条件和报考人员填写的网上报名信息,认真查验证件、证明。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视为放弃资格审查。提交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不符合招考职位条件的,资格审查不合格。
4.资格审查对象递补。因报考人员放弃资格审查和资格审查不合格而造成招考职位拟面试人数达不到招录计划1∶2比例的,在报考该职位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二)体能测评
1.人民警察、乡镇人武专干职位资格审查合格对象在面试前需进行体能测评。
2.体能测评由招录机关负责,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指导监督。
3.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民警察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人武专干按照《人武专干职位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
4.体能测评只能进行一次。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能测评的,视为放弃体能测评。
5.体能测评对象递补。因报考人员放弃体能测评和体能测评不合格而造成招考职位拟面试人数达不到招录计划1∶2比例的,在报考该职位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不超过2次。
六、面试
1.面试时间及相关规定另行公告。
2.面试地点分别设在省直和市州。
3.面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省直、市州分级实施。
4.面试对象为资格审查和体能测评合格人员。
招考职位面试对象达不到招录计划1∶2比例的,核减招录计划。核减计划后面试对象仍达不到招录计划1∶2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对象。
招考职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有效竞争的,报考人员面试成绩必须不低于当场(同一场次、同一个面试考官组、同一套面试题本)形成有效竞争职位入围体检人员的最低面试分数。
七、成绩合成和排名
(一)成绩合成
一般职位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50%
法院审判业务、检察院检察业务职位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30%+法律业务知识×40%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二)成绩排名
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进行排名;笔试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进行排名。
八、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按照招考职位计划1∶1的比例,在参加面试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对象。
体检在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报考法院审判业务、检察院检察业务职位的人员,要求肢体健全,无色盲、斜视、内斜视。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当日复检和当场复检的医院为初次体检医院,复检时间不超过当天17:30。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当日复检、当场复检及非当日、非当场复检都只能进行一次,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程序。
考察重点是考察报考人员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提供的报名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有效,是否具有报考回避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九、公示与录用
(一)确定拟录用人员
招录机关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
(二)公示
按照管理权限,招录机关对拟录用人员在省、市州公务员考试录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招考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中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的,还应在其所在的县(市、区)、乡镇、村(社区)分别进行公示。
(三)录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一年;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为保护个人权益,反映问题时须实名反映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
面试后,因体检、考察、公示等不合格或放弃等情况造成的招录计划空缺,不进行递补。
十、特别提示
(一)报考人员请选择公务员考试录用官方网站查看公告及相关信息。
(二)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三)实行诚信考试。报考人员需按照诚信考试承诺书的要求,诚信参与考试录用的各个环节,不弄虚作假,不违纪违规,不随意放弃。对替考、围考、考试作弊等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资格、取消考试成绩、不予录用、取消录用、5年禁考、终身禁考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面试后放弃的人员,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库;对录用(备案)后放弃的人员,2年内不得报考湖南省公务员。
十一、招考服务咨询电话
(一)政策咨询电话:
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公务员管理办公室(负责解答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党群系统参照管理机关单位考录政策,选调生考录政策,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社区主任考录乡镇机关公务员政策)0731-82689102
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与职位管理处(负责解答行政机关、行政系统参照管理单位考录政策)0731-8221734982219372
(二)报名考务咨询电话:
省委组织部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中心网络部(负责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考务工作)0731-82218504
省人事考试院考务一部0731-85063791、84688383
(三)技术服务咨询电话:
省委组织部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中心0731-82218504
省人事考试院信息技术部0731-85063794
(四)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咨询电话:
详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咨询电话表》(附件7)。
十二、本次招考政策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3,2015年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rar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公务员局
201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