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充市委组织部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2015年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
体检的公告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关于2015年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告》精神,现将报考南充职位考生体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人员的确定
根据招录职位及名额,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的人选(体检名单附后)。考试总成绩相同并列第一的,笔试成绩高的确定为体检人选。
二、体检时间及报到地点
进入体检环节的考生,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和2张一寸免冠彩照,于2015年1月4日早上8:00前分别到市中院和市检察院报到,8:00未到者视为自动弃权。报考法院系统的考生报到地点为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口(南充市顺庆区金泉路268号),报考检察院系统考生到地点为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大门口(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七段129号)。体检费用自理(500元)。
三、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执行,其中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招录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体检项目,可复检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规定,在公务员体检中,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
四、其它注意事项
1.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避免饮酒、劳累,最好不要参加聚会、聚餐及其他剧烈活动,限高蛋白、高糖、高盐等饮食,保证充足睡眠。
2.体检时,父母及亲属、朋友不得陪同。请遵从工作人员的安排,自觉遵守秩序,严禁吸烟,严禁高声喧哗。
3.检查当日早晨,空腹(禁食、禁水),保持膀胱充盈(即:检查前数小时内不小便)。
4.女性受检者处于月经期请在体检前主动告知医务人员,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请在体检前告知医护人员,勿做妇检和X光等项目的检查,待孕期结束后再补检。
5.应避免穿戴有金属饰品及印花的衣服(包括连衣裙和连裤袜)。
6.请务必按要求完成所有体检项目,漏检项目则视为不合格。
7.本次体检,按性别分组进行,参加体检人员必须持本人体检序号,在工作人员的引领下,统一逐一参加各项体检。擅自脱离相应组别者,视为违规。
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联系电话:市委组织部 0817-2230926
市中院 0817-2800720
市检察院 0817-3302709
本公告由市委组织部、市中院、市检察院负责解释
附件:南充市2015年法院检察院系统公招体检人员名单
中共南充市委组织部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