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考生须知
一、体检考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六安市人力资源市场(佛子岭路市政务中心东、住房公积金中心西)集中点名,不得迟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二、体检考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体检通知书(均为原件)并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三、严格遵守纪律,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和安排,不得离组单独行动。
四、认真核实自己的抽签号,如有不符,立即报告。请携带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在体检表正面右上角“体检编号”处填写本人的抽签号并在体检表第二页有无既往病史对应的“有”、“无”栏打上“√”,考生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不要填写。
五、体检时,不得携带和使用通讯工具(如有携带必须上交领检人员,统一保管),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受检考生在体检中拒绝复检或专项检查、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均按体检不合格处理。
七、体检考生不得有陪属参加;不得有要求医护人员作出有碍公正体检结果的言行;不得对医护人员和工作人员无理纠缠和取闹,影响体检工作秩序。
八、《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除此以外,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检,复检要求应在接到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九、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当场复检。
十、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转发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等有关文件的通知》(皖公局秘〔2013〕8号)等规定,以及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19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9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其中,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招录职位,身体条件应当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标准等相关规定请考生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等网站自行下载。
十一、报考警察职位(公安、森林公安、司法警察)视力适用标准: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10个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其余职位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