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符合报考条件的回族考生笔试加10分。
5. 报考人可于5月中旬登录报名网站查询笔试成绩。
6.笔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情况划定合格线,并分职位按计划选调人数与面试人数1:1.5的比例划线排序确定拟参加面试人员。如该职位人数未达到面试比例要求,则相应减少该职位招录人数,并相应增加其他职位招录计划和进入面试人数。因放弃面试资格出现的空缺名额,应在笔试成绩合格线以上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资格复审
1.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一旦发现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立即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2.面试前集中对拟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提供以下材料:①准考证、学生证、本人身份证等证件;②经院(系)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组织部(或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的《2016年宁夏选调生报名登记表》;③在校期间成绩单;④毕业生就业推荐表;⑤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证明(其中之一);⑥能如期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的证明。以上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资格复审结束后原件退还本人。
不符合选调资格条件或未经学校党委组织部(或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推荐的,资格复审不合格。资格复审中出现名额空缺的,在笔试成绩合格线以上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3.参加面试人员名单确定后,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布。
(五)面试
1.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公布后,如有空缺,不再递补。
2.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按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2×60%+面试成绩×40%。
考试总成绩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4.如考试总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到低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六)体检
1.进入选调生招考体检环节考生不得再参加公务员招考面试。
2.体检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有关规定执行。
3.考生要认真完成规定体检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弄虚作假或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疾病的,取消录用资格。
4.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最终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5.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出现空缺的,不再递补。
6.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申请复检的,由申请方承担复检费用。
7.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体检费用可由招考机关承担。
(七)考察
1.对体检合格考生进行考察。考察主要了解考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德才表现、遵章守纪等情况。
2.因放弃考察资格或考察不合格等出现名额空缺的,不再递补。
3.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招考是否录用的依据。
(八)公示
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宁夏人事考试网进行公示。
(九)录用
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录用为选调生,为公务员身份,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进行公务员登记,并予以任职定级;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核清楚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如拟录用人员未能如期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自动解除录用关系。
正式录用的选调生根据考试成绩排名,自主选择由宁夏区党委组织部提供的基层工作单位。
体检、考察过程中放弃资格的,将记入公务员录用诚信档案,作为今后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十)手续办理。
新录用选调生到岗报到后,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考生被正式录用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自接到录用通知20日内)或试卷评分中被认定为试卷雷同的,取消录用资格,并记入公务员录用诚信档案,作为今后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五、注意事项
1.宁夏人事考试网(http://www.nxpta.gov.cn)为本次招考的指定工作网站,有关事项均在该网站发布。
2.本公告由宁夏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凡涉及本次招考的重大事项或本公告未尽事宜,均由宁夏区党委组织部研究决定。
3. 公示、录用、试用期过程中放弃资格的,将记入公务员录用诚信档案,作为今后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4.本次招考中,如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宁人社发〔2010〕120号)相关规定处理。
5.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6.招考期间请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因无法与考生取得联系造成的后果,由考生个人承担。
政策咨询电话:0951-6669352 6669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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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