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试类别
笔试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考试范围见《江苏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得举办也不得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二)时间及安排
时间:2016年3月12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报考人员参加考试时持有的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所使用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否则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五、面试人选确定和报考资格复审
(一)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人选确定
公共科目笔试阅卷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研究确定各类职位最低合格分数线。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对应职位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不足该比例的以实际人数为准)确定参加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的人选(含同分并列者)。各职位之间不进行调剂。
报考公安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资格复审前,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对应职位计划录用人数5倍的比例(不足该比例的以实际人数为准)确定参加体能测评的对象(含同分并列者),体能测评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执行。鉴于体能测评的竞争性和淘汰性,为保证每位入围体能测评考生公平竞争的机会,凡不能及时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体能测评合格者参加体检。体检工作按修订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在体检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对应职位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含同分并列者)。不足考录职位计划录用人数3倍比例的,按其缺额进行一次性递补: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该职位考生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能测评和体检对象(含同分并列者),合格后列入面试人选。
(二)报考资格复审
面试前,对面试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考录简章及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等。社会人员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报名前,报考人员特别是在职中小学教师,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需及时提供,最迟必须在领取体检通知书时提交;如在体检前规定时间内,仍不能提交的,视为该考生自动放弃报考资格。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也应及时提供,鉴于其考录程序的特殊性,最迟必须在考察政审前提交;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该考生自动放弃报考资格)等。上述证明材料均要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因复审不合格等出现缺额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公安人民警察体检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含同分并列者),为确保面试工作顺利进行,按照省统一规定,面试人选递补及有关工作须在面试前三天截止。
报考资格复审工作,按照资格初审工作职责分工要求和《江苏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中“关于资格审查问题”等相关规定进行。
各审核机关应高度重视报考资格审查工作,资格审查应客观、公正、及时。
六、面试及有关职位专业科目考试与考试总成绩计算
(一)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形式。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未形成竞争职位的考生,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由现场工作人员通知考生。
(二)有关职位专业科目考试
扬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01、02职位入选面试的人员在面试前须进行专业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以口语测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听、说能力,采用百分制计分。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面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面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此外,扬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01、02职位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占15%、面试成绩占35%,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考试、面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
笔试成绩、专业科目考试成绩、面试成绩和合成后的总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
七、体检和考察
根据报考人员的总成绩,按对应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对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按此确定直接进入考察政审程序人选)。总成绩相同,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仍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招录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省委组织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86号)执行。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考察工作,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系统的人员,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考察(政审)工作,市级机关由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级机关和乡镇(街道)机关由该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招录机关组织实施;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由所属市级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八、公示
考察(政审)合格者,由录用审批机关在有关网站公示,期限为7天,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
九、录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机关按照规定将拟录用人员材料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发给录取通知书,办理有关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由于体检不合格或考察(政审)不合格或公示后不符合要求(其中公安人民警察职位因考察<政审>不合格或公示后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出现计划缺额时,均按该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录用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2016年应届毕业生,领取录用通知书时,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被录用的人员与相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存有其他人事、劳动等关系,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不合格或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个人自主择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4〕14号)精神和省有关规定,为保持干部队伍相对稳定,自2015年起,我省新录用乡镇(街道)公务员在乡镇(街道)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十、其他事项
(一)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具体条件、考录程序和方法及实施主体等同时执行《江苏省公安机关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规定。
(二)本简章中“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括本项。
(三)未尽事宜根据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纪律与监督
考录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考录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扬州市纪委(监察局)0514-87866966,扬州市委组织部0514-87963950, 扬州市监察局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0514-80978252。
十二、本简章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考录工作受托事项,由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514-87810966 0514-80978061
考务咨询电话:0514-80829370 0514-80829371
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31日
1、扬州市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