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9月20日 9:00—12:00 《专业综合Ⅰ》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
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考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教育入学考试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笔试成绩。笔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录用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录用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笔试成绩的小数点位数保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根据招录计划和考生笔试成绩等情况,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应考科目中有一科无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体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环节的入围人选,从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人员(以下简称笔试达线人员)中按规定确定。
(三)资格复审
体能测评或面试前,省司法厅、各市及省直管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会招录机关对体能测评或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凡与报考条件不符,或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的,或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参加体能测评或面试的资格。出现体能测评或面试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报考同一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笔试准考证和网上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同时,退役士兵(含大学生退役士兵)须提供本人退伍证和户口簿;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签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须提供服务基层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四)体能测评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体能测评人选。
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规定进行,由省司法厅、各市及省直管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会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等额递补,再进行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递补只进行一次。
(五)面试
面试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人民警察职位为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人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面试原则上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法进行。面试工作的具体事宜另行确定。
面试后,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6:4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实际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75分以上或当天该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环节。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人选按职位招录计划数,依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确定(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顺序排序),其中:报考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职位的,按1:1的比例确定;报考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职位的,按2:1的比例确定。
体检、考察工作由省司法厅、各市及省直管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会招录机关组织实施,按先体检后考察的顺序进行。体检和考察合格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共不得超过两次。
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
考察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要求组织实施。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进行考察。
(七)公示和录取
体检和考察后,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职位,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等额确定拟录取人选,按有关规定公示7天。公示后,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培养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按2:1比例确定拟复试人选,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经培养院校复试后确定拟录取人选。拟录取人选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公示7天。公示后,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培养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复试后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招录职位。
以上职位公示后,不再进行递补。录取工作于201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录取人员于2016年2月底前入学。
四、培养、管理和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由所在院校定向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在校期间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违约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五、监督检查
坚持公开考录,保障考生和社会对考录工作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对违纪违规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报考人员应诚信报考,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报考人员,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次招录的有关政策和相关信息,将陆续登载于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www.ah.hrss.gov.cn)和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报考人员请及时主动浏览指定网站了解相关信息。
本《公告》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0551-62663221、62609436(招录政策咨询);
省教育厅:0551-63609521(教育考试咨询);
省人事考试院:0551-63457903(考务技术咨询);
省监察厅派驻省人社厅监察室:0551-62663184(监督举报);
省法院:0551-65599714;
省检察院:0551-63696032;
省公安厅:0551-62801299;
省司法厅:0551-62215029。
具体职位按《职位表》上备注栏所留电话进行咨询。
附件:安徽省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职位表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公务员局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