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洲岛社会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2016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告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说明》(闽教人〔2015〕42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16〕18号)、《莆田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6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莆教人〔2016〕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16年春季我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户籍或人事关系在湄洲岛的中国公民,包括:
(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二)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
(三)符合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条件,并参加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取得《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合格证》的人员。
二、认定教师资格种类
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三、认定机构及申请方式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我局审查后,汇总上报莆田市教育局认定。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由我局认定。
具体认定事项请关注相关认定机构网站或电话咨询。
四、认定时间安排
(一)体检时间:2016年6月6日--2016年6月12日
申请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我区指定医院体检部门进行体检,具体体检医院为莆田市第一医院。
友情提示:
1、体检结论确定时间跨度较长,为不影响教师资格认定,请申请人尽快前往医院体检。
2、《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可登录莆田教育信息网,从“科室信息→师资建设→表格下载”中下载(A4纸正反双面打印)。
3、除幼儿园教师资格使用《福建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外,其余均使用《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二)网上报名时间:2016年6月14日--2016年6月22日
注意事项:报名系统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8:30-17:30,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放。
(三)现场确认
1、确认时间:2016年6月24日和27日(上午8:30-11:30,下午3:30-5:00,双休日不受理)
2、确认地点:莆田市湄洲岛社会事务管理局211室
3、联系电话:0594-5060303,13599869926
(四)审核认定:2016年6月28日至7月11日
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领证时间:2016年7月12日--7月13日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莆田市湄洲岛社会事务管理局211室签领。
在2016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请关注认定机构门户网站和电话咨询,如有其他变化将在湄洲岛教育信息网站公告栏通知。
五、网上报名办法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2016年6月14日--2016年6月22日。
2、报名方式: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实行网上报名,申请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报,填写注册信息。
申请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网报入口,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其它申请人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申请人在申报选择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所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学科,应与其考试科目一致。《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申请任教学科”栏的填写应与申请人报考的学科(专业)一致。
(2)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一致。其中,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须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
(3)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的申请人员,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其面试学科一致。
认定有关规定详见《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说明》(见附件)
3、申报流程:
本次网上申报,请按照以下流程操作:注册→选择认定机构→选择现场确认点→填报信息→核对信息→提交信息→打印报名号及现场确认信息(点击“现场确认注意事项”按钮)→退出。操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网上认定机构的选择。
凡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所选择的网上认定机构必须是申请人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的县(区)教育部门。
凡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选择的网上认定机构必须是莆田市教育局。
(2)进入中国教师资格网,按照网站提示进入教师资格网上申报系统,根据系统提示认真、细致、准确填写报名信息。
填写信息应注意:
A、红色标识信息项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栏目中相关信息没有的填写“无”。
B、姓名中出现生僻字,根据正式报名网站提供的生僻字处理办法执行。出生日期、个人简历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格式为:yyyy-mm-dd(如:1988年3月17日为1988-03-17)。身份证号码只要真实无误,可忽略错误提示。
C、户籍所在地填写至乡镇或派出所(如:**市***区***派出所)。
D、所学专业名称可以在系统提供的专业类别里选择与本人毕业证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
E、手机号码、邮编为阿拉伯数字。
F、电子邮箱请填写个人常用E-mail地址。
G、做好电子版照片上传,电子版照片上以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命名,扩展名只能为jpg,文件大小在20k之内,像素为114(宽)×156(高)。电子照片必须与教师资格申请表、教师资格证书上粘贴的照片同一底版,照片必须清晰,完整,近期免冠白底彩照。
H、个人简历信息从初中毕业填起,至少填写两条以上。
I、个人设定密码中,不可使用英文状态下的“>”、“<”、“’”,设定后,请牢记个人登录密码,一旦遗忘,无法找回。
J、注册成功后,请详细阅读“现场确认”注意事项,如有必要请打印留存。
K、申请人员网上填报完毕后,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A4纸正反双面打印,单面打印不予办理)。
L、下载《思想品德鉴定表》,用A4纸打印,网上填写的单位全称、地址、电话、邮编必须与纸质《思想品德鉴定表》上所填内容一致。
(3)核对所填报名信息。
(4)修改和查看申请信息。
在网上报名结束前,申请人可以凭姓名、有效证件号码、登陆密码和验证码登陆网上报名系统修改和查看申请信息。修改后需点击“修改”方可修改成功。
(5)确认无误后提交报名信息。
(6)提交成功后,系统将返回此次报名生成的报名号,请申请人牢记报名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及报名号,这些资料是以后修改报名信息以及现场确认时的重要查询条件。
(7)请申请人牢记设定的登录密码,忘记登录密码不能登录的责任自负。
(8)报名结束以后,一定要点击“退出”按钮(网报页面的左侧)关闭报名页面,以免信息被他人更改,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六、现场确认事项
(一)时间:2016年6月24日和27日(上午8:30-11:30,下午3:30-5:00,双休日不受理)
(二)地点:湄洲岛(注意网报系统)
(三)现场确认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材料涉及的身份证、户口簿、聘用合同、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报到证和技术等级证书等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还):
1、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2张白底彩照(小2寸)应自行贴好(须A4纸正反双面打印,单面打印不予办理),申请表第2页承诺书处暂不签名和时间。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身份证正反面信息须在同面纸上)。
(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其中,申请人户籍不在认定机构所在地的,应提供当地具有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或当地工作单位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份,公办在编在职人员由任职工作单位鉴定;非公办在职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鉴定(此表不允许加盖单位党组织印章)。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无法查询的应提供学历认证材料)。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7)《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采用《福建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此表网上下载,A4纸双面打印,小1寸相片自行贴好,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体检)。
(8)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用小信封装好,相片背后用圆珠笔写明姓名、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
(9)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属于福建省内高校毕业的,应提交加盖“福建省教育厅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调配专用章”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属于福建省外高校毕业的,应提交相应学历层次毕业院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全部所学课程及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可从本人人事档案中复印并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10)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还应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2张白底彩照(小2寸)应自行贴好(须A4纸正反双面打印,单面打印不予办理),申请表第2页承诺书处暂不签名和时间。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身份证正反面信息须在同面纸上)。
(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其中,申请人户籍不在认定机构所在地的,应提供当地具有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或当地工作单位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份,公办在编在职人员由任职工作单位鉴定;非公办在职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鉴定(此表不允许加盖单位党组织印章)。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无法查询的应提供学历认证材料)。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7)《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采用《福建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此表网上下载,A4纸双面打印,小1寸相片自行贴好,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体检)。
(8)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用小信封装好,相片背后用圆珠笔写明姓名、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
(9)提交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网上打印件一份(网上自行下载打印)。
(10)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还应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参加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合格人员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2张白底彩照(小2寸)应自行贴好(须A4纸正反双面打印,单面打印不予办理),申请表第2页承诺书处暂不签名和时间。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身份证正反面信息须在同面纸上)。
(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其中,申请人户籍不在认定机构所在地的,应提供当地具有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或当地工作单位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份,公办在编在职人员由任职工作单位鉴定;非公办在职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鉴定(此表不允许加盖单位党组织印章)。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无法查询的应提供学历认证材料)。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7)《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采用《福建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此表网上下载,A4纸双面打印,小1寸相片自行贴好,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体检)。
(8)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用小信封装好,相片背后用圆珠笔写明姓名、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
(9)《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其中,“两学”考试合格人员还应提交“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成绩单);第一学历为普通全日制师范类专业,拟按非师范类专业的高一层次学历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还应提交师范类专业的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及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职在岗证明原件一份。
(10)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还应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材料要求:
1、以上所有复印件统一用A4纸型复印纸(A4以外纸张不予受理),公办在编在职人员提供的复印件必须经所在学校(单位)经办人验证签名并加盖学校(单位)公章方可有效。
2、申请人要按材料清单所列顺序整理,所有申请材料一并装入档案袋,一人1袋(原件另行装袋,审核后退还本人),并在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申请人、教师资格种类、任教学科、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
3、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中《教师资格申请表》、《教师资格证书》、《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和网上报名的电子照片必须为同一底版的照片。
七、注意事项
1、因“现场确认点”选择错误造成无法申请的后果自负。
2、逾期现场确认和领取证书的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附件: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说明
湄洲岛社会事务管理局
2016年5月23日
附件: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有关政策说明
一、关于认定范围和对象
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和对象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户籍或人事关系在我省的人员,包括:
(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二)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
(三)符合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条件,并参加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取得《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合格证》的人员。
二、关于学历条件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有效学历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查询或通过“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
(二)普通高中毕业学历不能作为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等教育类专业的毕业学历,不能作为申报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三)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可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四)在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学历学位认证,可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学位。
(五)取得两个以上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不能等同于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不能作为本科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关于师范类专业的界定
师范类专业是指各级师范院校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大中专院校开设的,以培养教师为目的,并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师范教育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进行授课的师范专业。在实际工作中,区别师范类专业与非师范类专业,可看其课程设置上是否开设了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实习等课程。福建省内高校毕业的申请人,看其是否持有加盖“福建省教育厅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调配专用章”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四、关于普通话水平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五、关于体检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闽教人〔2010〕43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要求的通知》(闽教人〔2011〕6号)的规定,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六、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
为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衔接工作,在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以下几类人员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开展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取得面试合格证的,可按程序在我省申请认定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
(一)2014年底前取得我省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的人员。
(二)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已修学师范类专业相应学历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人员。
(三)第一学历为普通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并已取得高一层次非师范类专业学历的在职在岗教师,拟按高一层次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
从2017年1月起,上述人员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须先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
七、关于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的确定
(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所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学科,应与其考试科目一致。《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申请任教学科”栏的填写应与申请人报考的学科(专业)一致。
(二)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一致。其中,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须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
(三)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的申请人员,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其面试学科一致。
八、其他事项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教师资格证书、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申请人户籍不在认定机构所在地,但人事关系在认定机构所在地的,应提供认定机构所在地具有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或工作单位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三)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只能加盖教育行政部门单位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代替。
(四)申请人可以申请认定多种教师资格,但每个年度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五)在编在职教师因学校调整、合并等原因,需要具备其他种类或学科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申请认定与其新的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六)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丧失或被撤销教师资格的应及时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并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库中进行备案登记。有关丧失或撤销的相关文件应及时报送我厅,由我厅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审批。
(七)有关未尽事宜,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通知》(闽教人〔2014〕86号)的规定执行。省教育厅此前发布的有关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