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师范毕业的申请人申请教师资格,需提供完整的成绩单和教育实习鉴定表复印件(A4纸)(须就读学校教务部门或人事档案相关管理机构盖章),认定或受理机构视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申请人为“师范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招生计划新生录取名册(A4纸)(须就读学校招生部门或档案管理机构盖章);
8.申请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另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A4纸);
9. 目前已参加工作的社会申请人员需带好反映其劳务关系的相关合同原件(工作单位名称必须与〈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中一致),暂未参加工作者需带好本人劳动手册原件(以社会人员身份申请的非师范应届毕业生免此项要求);
10.其他应认定或受理机构的要求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注13: 以上第4、5、6、7、8、9项原件经受理机构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第1、2、3项材料与4、5、6、7、8项材料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后递交; 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需待齐备后予以受理。
(四)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预审)回执》,并在现场拍照
材料受理后,申请人将获得由受理机构出具的《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预审)回执》,然后在现场拍照。
(五)上网查询预审结果,完成体格检查
根据《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预审)回执》提示的时间,请及时上网查询预审结果等有关信息。
如预审通过且免于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请及时上网下载并打印本人的带有条形码的《体格检查表》,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指定的医院完成体格检查。
如预审通过且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请上网下载并打印本人的《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证》及带有条形码的《体格检查表》,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并在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结果通过后,体格检查截止日期前,自行到指定的医院完成体格检查。
体格检查结果将由指定医院直接转送至认定机构,不需本人领取。
注14: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主要通过笔试、试讲等方式进行,申请人完成笔试后,将进行面试,回答专家提问。笔试主要测试申请人的专业知识水平及教案设计能力;面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教学态度、教学语言、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组织等多方面的能力和综合素质。
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人还需要参加幼教学科基本知识、绘画技能、钢琴弹唱技能测试(弹唱曲目可在4月10日后登录网站下载,测试时自选与抽取其中各一首曲目弹唱)。
本次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安排在4月底5月初进行。对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未通过者不再安排补考。
(六)上网查询认定结果,办理领证手续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在体格检查截止时间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请根据网上有关公告信息所提示的时间查询认定结果。取得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可同时上网查询有关领证事宜(部分认定机构可自愿选择快递方式或现场领证)。现场领证须凭本人身份证到受理点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注15:本市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政策咨询电话为:021-62523036 .
(七)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机构。
申请高中以下(不含高中)教师资格可以选择在户籍所在区(县)或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点申请认定。
申请高中以上(含高中、中等、高等)教师资格仅在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点申请认定 。
全日制非师范应届毕业生、全日制师范毕业的社会申请人员、持军队院校学历证书、港澳台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及其他省市的非全日制学历证书的申请人员仅在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点申请认定。
上海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一览表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
地址 |
咨询电话 |
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延安西路900号305室 |
62523036 |
黄浦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
泗泾路5号205室 |
63292092 |
普陀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 |
枣阳路108号1709室 |
62578899-1709 |
闸北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
宝山路207号105室 |
66291005 |
宝山区教育局 |
宝杨路158号 |
66592610 |
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 |
嘉定镇清河路151号 |
59524988 |
浦东新区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 |
浦电路86号702室 |
50156852 |
松江区教育人才中心 |
方塔北路195号 |
57837092 |
金山区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石化金一东路2号1406室 |
57931675 |
青浦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
青浦区公园路301号 |
59710231 |
崇明县教育局 |
新崇北路6号 |
59620646 |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规定
(试行)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教师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体检医院
申请人应在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二、体检项目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本市确定如下体检项目:血常规、肝功能、胸片、EKG、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等;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项目;
申请人本人须对“既往病史”项中有无“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精神病、其他”等项目做确认签字。
三、体检标准
应按《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
四、体检费用
体检费按医院常规标准收缴。
五、体检复查(增查、补查)
1.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的,须经原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同意,可予以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2.医院认为对个别有必要增加体检项目的,可要求对申请人作进一步检查,以完善体检结论。
3.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如发现漏缺项目或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可要求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六、体检结论的效力
当期的体检结论只适用于当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