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2014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为做好2014年秋季全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1.认定范围
在滁州市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
2.认定对象
(1)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
(2)截止2014年2月,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课程代码:00429)和心理学(课程代码:00031)两科合格证书人员或截止2014年2月,仅取得“两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但在本次认定工作开始前已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另一单科合格证书人员。
(3)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
认定对象中,(1)(2)为非国考人员,(3)为国考人员。
二、相关要求: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滁州市的中国公民;
2.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4.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到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6.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三、系统开放时间
依据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滁州市设置开放时间为2014年9月12日至12月10日,网报时间段为9月22日至9月30日。
四、认定流程
1.网上申报
非国考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国考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2.现场确认
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确认时间及地点以各级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和公告为准。
申报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请按以下要求参加现场确认。未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1)确认时间
10月9日-10月11日(正常上班时间)
(2)确认地点
滁州市教育局人事与师资科(市教育局616室)。
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由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工作单位)鉴定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工作单位开具的在我市工作的单位证明。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须提供教育学(课程代码:00429)、心理学(课程代码:00031)自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是能体现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的本人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复印件(由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须提供能体现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的本人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复印件,以及体现本人参加教育实践环节的鉴定表复印件(成绩表和鉴定表复印件都要由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参加国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者,应提交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须提交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体检表一份。申请人在现场确认成功后在工作人员处领取体检表一份,并将个人信息填写完整,照片贴好,当场交给现场确认的工作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体检。
(10)与网报同一底版的2寸照片4张(其中2张请预先粘贴在个人申请表上,1张需贴在体检表上,1张交给认定机构以备制作证件),照片背后写清姓名和申报学科。
申请人员提供以上材料时(第1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请依序装订成册。
以上所有证书复印件须统一采用A4纸。
3.认定机构审查
(1)审查核对申请人网上报名资料和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完整一致,完成确认工作。
(2)安排现场确认合格的申请人,到我局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3)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测试,并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和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可免于测试(所学专业和考试学科必须与申请任教学科一致)。
申请高中及中职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具体时间安排以滁州教育信息网发布的业务能力考察公告为准。
各县(市、区)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安排,请登录相关县(市、区)教育网站查询。
4.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5.颁发证书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滁州市教育局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