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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时间:2014-09-05 09:24:54 点击:

广东省东莞市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各镇(街)宣教办(局)、松山湖科教局、生态园宣教局,市直属学校:

我市今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教师资格工作将于9月份开始,为做好社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将设有现场确认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东莞户籍或本人人事档案已挂靠东莞市人才管理办公室的人员。认定对象包括:

(一)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职在岗教师;

(二)其他符合学历条件的社会人员。

暂不受理一年内同时申请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我省认可的幼儿师范学校包括以下四所: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江门市幼儿师范学校、湛江市幼儿师范学校及汕头市幼儿师范学校。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2013〕1号),具体见附件1。经我市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原石龙人民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原太平人民医院)、市东华医院、市康华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厚街医院进行体检。凡在非指定医院体检和在《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2013年修订)》(附件2)的“体检结论”、“体检医院意见”栏目没有明确填写体检结论的体检表,均视为不合格体检表,不能用于教师资格认定。

2.普通话水平: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要求,社会人员和广州、深圳、珠海三地市区的在职在编教师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他地区的在编在职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如申请人属于在职在编教师,但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与教学岗位层次不一致的,仍要求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修学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相对应层次的师范类《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以下简称“两学”)并考试合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需补修“两学”并考试合格:

(1)按照属地化原则,申请人需在本人户籍或人事档案挂靠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院校进行培训,培训成绩在本辖区内有效。

(2)省厅选定了33所高校(附件3)对本校非师范生开展“两学”培训,参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的《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合格证书》(附件4)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3)参加国家自学考试获得的“两学”合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人事档案挂靠地教育行政部门参加教学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我局将分类开展认定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具体由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统一组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办法和标准》(附件5)要求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分试讲和面试两部分。试讲时间为15分钟,申请人员需根据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种类和申请任教学科(课程)自选试讲内容(试讲内容在测试前1至2天由确认点公布),试讲时不提供多媒体设备。面试时间为5分钟,内容包括自我介绍和测试人员提问。

5.申请任教学科要求: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申请任教学科”栏,只填一个学科,在职教师所填学科名称原则上应与任教学科相一致,其他人员所填学科名称原则上应与其所学学科相一致。任教学科只能在“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任教学科对照表”中选择,如所选的是当中没有的学科,可以选择相接近的学科代替(附件6)。

三、受理申请与认定程序

(一)网上报名。申请人必须在2014年9月20日至9月30日期间登陆“广东省教师资格网”(http://jszg.gdhed.edu.cn)的“网上报名”栏进行报名,《2014年教师资格申请人网上报名系统操作说明》详见附件7。网上报名需上传近期免冠半身正面照片,大小在20k以内,像素为114(宽)*156(高),照片扩展名为JPG,底色不限,上传的照片须与上报的纸质申请表上照片一致。

(二)现场确认。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须在2014年9月22日至10月8日(节假日除外)进行现场确认,并提交相关的认定材料。《东莞市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详见附件8。

申请人须选择自身户口或工作关系所在镇街(学校)作为现场确认点。现场确认点的工作人员在申请人体检完毕后必须进入“广东省教师资格网”(http://jszg.gdhed.edu.cn)的现场确认点栏目对申请人信息进行确认和打印受理凭证,未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2014年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现场确认用户的操作使用说明》详见附件9。

(三)认定收费。

1.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814号)的规定,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包括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与学历不对应层次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缴费240元。

2.体格检查、普通话水平测试和“两学”课程补修及学历鉴定等费用,应按有关规定另行缴纳。

四、工作要求

(一)各现场确认点要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宣传工作,及时将我市开展资格认定报名时间以及有关事项和要求向社会公布,做好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工作,并对本现场确认点的申请情况进行汇总。

(二)各现场确认点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落实有关工作。具体时间安排为:

9月12日前,各现场确认点上交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和单位办公地点的详细地址,并根据本现场确认点的摸底人数,到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教育局5楼,联系电话:23126189)领取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和现场确认点用户的密码卡。

10月9-11日,各现场确认点核对体检人身份后在贴有本人照片的空白体检表上加盖单位骑缝公章,申请人自行或由现场确认点集中组织到指定医院体检。

10月14-16日,各现场确认点上交认定材料。申请人上交的复印件证明(证书)材料,统一使用A4纸复印,须由各受理单位的人事干部验证、签名,并加盖公章。各现场确认点要按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材料、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件10)、审批发证表(一式两份,附件11),交到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教育局5楼),逾期上交材料的,概不接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有关单位负责。

10月17日-11月5日,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审查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相关材料。

11月11-13日,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对需要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申请人进行测试(试讲内容在测试前1-2天由各现场确认点公布)。

(三)2015年我省将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凡在学校任教但未取得与本级学校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有关单位要及时组织其进行教师资格认定。

五、其他

(一)各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如遇问题,可与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联系,电话:23126189、23126008。

(二)学历验证、人事档案挂靠咨询电话:22021666;普通话水平测试咨询电话:23126171、22113665转602;两学咨询电话:23126189、23126082

(三)对于户口和人事档案均不在东莞市的人员,须回户籍或人事档案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东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

 

 来源:网络

谨防受骗提示:报名时一般不会收费,如果报名时出现收费,请广大考生注意分辨真伪,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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