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时间:
(一)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提交材料时间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秋季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3】437号)规定的时间安排进行,由申请人所在高校人事处统一办理。
(二)受理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现场确认提交材料:
10月10日(周四)至10月12日(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00--4:00
(三)受理初级中学及以下教师资格:按各区县认定机构具体时间安排进行。
(四)材料审核合格后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时间:以各认定机构通知时间为准。
二、确认地点:
(一)申请高等学校、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提交材料地点在北京教育学院本部(西城区德外黄寺大街什坊街2号),具体位置及乘车路线详见本网站“联系我们”。
(二)申请初级中学及以下教师资格必须到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相应材料。
三、提交材料内容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1.申请人员网上填报完毕后用A4纸自行正反面打印(原件一式两份,将思想品德鉴定表与申请表一起用胶水将左侧粘贴整齐)。
2.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两份)按要求填好并盖好公章。(户口不在北京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思想品德鉴定,既要有工作单位的公章,还要有本市存放人事档案机构(人才服务中心)的公章,没有工作单位的本市申请人,其鉴定表上本人所在居委会盖章后加盖存档机构的公章,有工作单位的本市申请人,单位有组织人事部门公章的鉴定表上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单位无组织人事部门公章的鉴定表上盖所在单位公章并加盖档案存放部门(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二)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
(三)学历证书
1.相应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类申请资格学历要求)
2.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应届生毕业证明。
3.军队院校学历要有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处出具的认定证明,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柏彦大厦506室,联系电话:010-82332257。
4.国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的学历鉴定认证书。
5.有国家计划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毕业生,需提交由学校招生部门和就业指导部门出具统招统分证明。
(四)体检证明原件和原件的封面、个人信息页及结论页的复印件(查看体检标准和指定医院)
(五)普通话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本人近期免冠正面小二寸证件照片一张(与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92:130像素,格式为.jpg,大小不得超过30kb)。
必要时,应认定单位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补充材料。
(八)师范类直接认定人员的说明:
1.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指师范院校按师范生录取并按师范生毕业的人员(不含自学考试、业余大学、成人教育<含全日制>、函授、夜大、远程<网络>教育等)。
2.出具的在校期间全部成绩单里应记录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教育实习”成绩”,若成绩单记录“实习”或“专业实习”成绩,须附上教育实习报告或教育实习鉴定表(在校学生成绩单等由学校教务处出具并加盖红章,其他人员成绩单等应从本人人事档案中提取,由档案存放单位复印并加盖人事档案专用红章)。
3.原师范院校合并到综合大学仍为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需由原毕业院校学生处或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师范教育类专业师范生”证明并加盖公章,填写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时间。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高中及以下教师资格需持全市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才能申请,特殊政策请参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试点省份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有效范围的通知》【京教人〔2012〕16号】内容。
(二)请各类申请人员严格按照时间和要求进行报名,过期不再受理。
(三)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有效期为半年。2013年4月1日之前的体检结果在2013年秋季申请认定时无效,申请人需重新体检。
(四)网上报名为预报名,所有报名信息以申请人在现场确认时提供的真实证明材料为准,在各认定机构审核后方可完成申请。
(五)委托办理须另出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网上填报的信息一定要准确真实,如与现场确认材料不符不能受理。
说明:申请高校教师资格按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办理。
试题推荐:中学教师资格试题 小学教师资格试题 幼儿教师资格试题
真题推荐:中学教师资格真题 小学教师资格真题 幼儿教师资格真题
考试大纲:教师资格考试全国统考考试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