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2013年教师流动工作的通知
各学区,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促进我市教育事业优质均衡、科学和谐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3年教师流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流动原则
(一)坚持“编制许可、流向科学、配置合理、理由正当”原则。各学校要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和学校学科岗位需求进行合理流动。
(二)学校紧缺学科教师原则上不予流动;缺编学校非紧缺学科教师向外流动的指标控制在在职公办教师的5%以内。
(三)流动到市属学校或行政区域调整前五大集镇建成区学校的教师,以公开选调方式进行;流动到其他学校的教师以双向选择方式进行。超编学校原则上不进人,缺编但非本施教区学生较多的学校进人从严控制。
(四)讲究“资格”,凭证流动。坚持凭教师资格证书流动制度。
(五)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鼓励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且原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的现职中小学教师流动到公办幼儿园。
二、流动条件
(一)本市教师流动
1.原师范专业毕业就业的,在现任教学校工作满3年以上;原非师范专业毕业就业的,在现任教学校工作满5年以上;
2.荣获乐清市“三坛”以及温州市学科骨干教师层次以上的骨干教师(班主任),或获得中、高级职称后,在原学校服务满1年;
3.受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申请流动。
(二)外地流入教师
1.原籍乐清或夫妻两地分居且工作满3年以上的对象可申请流入;
2.申请引进的外地教师必须具备:属我市紧缺专业且本人特别优秀的教学人员;在高中、初中任教的,须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具备高级以上职称;在小学任教的,须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小学高级以上职称;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优秀骨干教师可适当放宽)。
3.下列人员不予接收:受过行政纪律处分的教师;落聘人员;体检不合格人员;其他不宜接收的人员。
三、流动程序
(一)本市内教师流动程序:
1.市教育局公布有关学校教师需求情况。
2.流动人员持所在学校书面意见(参加选调人员还需持《乐清市教育局2013年教师公开选调报名表》、附加分表格)和有关材料于7月11日到流入意向学校报名。公开选调的学校,若学科需求名额与报名人数少于1:2比例的,则相应减少该学科选调名额。
3.公开选调学校在7月12日将报名对象的有关材料原复件经初审后报市教育局审核。未经审核,不准参加考核。经考核后取得资格的流动人员凭通知书向流出学校申领《乐清市教职工流动意向申请表》。
4.流入学校于7月19日前收集并上交流入人员的《乐清市教职工流动意向申请表》,非公开选调学校同时上交有关材料原复件,公开选调学校同时上交《乐清市教育局2013年教师公开选调汇总表》(附件4)。镇(街道)学校由学区统一上报市教育局政工科,市属学校直接上报市教育局政工科。
5.市教育局对上报的流动人员进行审核研究。
6.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且原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的现职中小学教师愿意流动到公办幼儿园的对象,于7月15日前填写意向表(附件3)报局政工科,具体方案另定。
本市内申请流动人员提供以下材料:⑴《乐清市教职工流动意向申请表》;⑵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⑶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⑷流动的理由依据、证件原件、复印件;⑸民办学校公办教师流动到公办学校的,还需提供每年5月份、11月份的工资册原件、复印件和年度考核表。
(二)调往外县市的程序:
调往外县市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校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流动证明材料和审批表(附件5)于7月12日前上报市教育局政工科,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三)外县市教师流入程序:
流动对象须于7月12日前(以收到函件为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将商调函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寄送至乐清市教育局政工科,经审核研究给予办理流动手续。
流动人员提供以下材料:⑴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⑵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⑶职称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⑷原籍本市的需提供父母亲户口册;⑸夫妻分居的须提供配偶所在单位证明,及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⑺有关先进荣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⑻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⑼流动申请书面报告。
四、公开选调考核工作
(一)今年公开选调的学校:学校名单与需求届时在乐清教育网上公布。
(二)考核时间:详见乐清教育网通知。
(三)考核方式:考核采取笔试(教育理论、学生管理和专业知识)和课堂教学(说课或上课,其中幼儿园教师加试五项技能)相结合的形式。由市教育局组织笔试,由选调学校组织课堂教学考核。
(四)考核计分办法:由笔试分、课堂教学分、附加分合计得考核总分。
1.笔试分:40分;
2.课堂教学分:60分(幼儿园课堂教学30分,五项技能每项6分共30分);
3.附加分(最高6分):在贫困山老区学校或村完小任教的每年1分,其余学校每年0.5分(此项最高5分);高于相应规定学历(学位)每一个层次加1分。
五、有关要求
(一)流动人员要提供真实材料,对伪造学历、简历及有关证件,欺骗组织的,一经发现,属于本市教师的,取消本年度的流动资格,一年内作待聘处理,三年内不予流动;属于外县市的,退回原单位,如已办理流动手续的,则作辞退处理。
(二)各校要严格按照文件精神,控制编制,坚持原则,认真做好流动人员的考核和审核工作,做到需求公开、条件公开、考核程序公开、考核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符合流动报名条件的人员,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报名。
(三)对未经市教育局同意擅自接收流动人员的学校,除将接收教师退回原单位外,还将对校长进行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认真做好临时代课教师的清退工作。2013年9月开始,禁止学校使用一年以上代课教师。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长期聘用代课人员,特别是对超编学校的临时代课教师,要坚决予以辞退。凡应退不退的,在校长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五)严格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原则上不得超中、高级专技岗位结构比例评聘,教师流动后,必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流入学校岗位设置实际情况进行职称评审和聘用。
(六)为加强监督,杜绝不正之风,市教育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为:62521704、62522082。
附件:
附件2,乐清市教育局2013年教师公开选调附加分审核表.rar
附件3,乐清市(原学前教育毕业)中小学教师流动到公办幼儿园意向表.rar
附件5,温州市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审批表.rar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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