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以上的岗位应聘者,不参加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的笔试,通过资格复审后直接进入面试程序。报考本科学历及以下岗位的应聘者必须参加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科目与内容:
中小学、幼儿教师考试内容:教育基础理论及各学科专业知识。
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二)笔试时间、地点:7月13日上午9∶00—11∶30在银川市统一进行。具体考试地点以笔试准考证为准。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正式有效身份证(临时身份证、过期身份证、户籍证明不作为有效证件)参加考试。
(三)笔试时限为150分钟,分值为300分。
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加分条件的应聘者,按照以下标准加分:
1.烈士的配偶、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除外)加20分;
2.回族考生,加5分;
同一名应聘者累积加分不超过20分。
(四)应聘者于考试结束15日后登陆报名网站查询笔试成绩(含加分)。
(五)笔试结束后,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考试情况划定笔试最低分数控制线,并按照笔试人数与招聘岗位所招聘的人数从高分到低分按3:1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笔试成绩(含加分)低于笔试最低分数控制线者不得参加面试。第3名笔试成绩(含加分)出现并列时,一并进入面试。对生源少又急需用人的岗位和面向在宁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两项目”服务人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在宁服务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定向招聘的岗位,达不到3:1面试比例的,按达到笔试最低分数控制线以上人员的实际人数直接进入面试。
七、资格复审
(一)对应聘者的资格审查,应贯穿到整个招聘工作全过程。面试前,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的方式、时间、地点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并通知应聘者)。应聘者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因联系方式不畅通而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者承担。资格复审后要填写《宁夏2013年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应聘者资格复审表》(一式两份,应聘者与招聘单位各留存一份)。资格复审工作要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和监督下进行。凡发现应聘者不符合应聘条件的,一律取消应聘资格。
(二)已进入面试程序的应聘者(包括应聘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岗位不参加笔试直接面试的人员),要向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招聘工作的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大学本科毕业证、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往届毕业生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学历学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应届毕业生除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准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的证明材料和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能够正常毕业的证明。
在职人员除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准考证、毕业证、学历学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由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
“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岗位定向招聘的人员除提交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学历学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服务期满服务证书。
对“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岗位定向招聘的人员,在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资格复审的基础上,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集中将上述人员的材料,报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服务项目资格专项审核。专项审核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在资格复审结束时仍未向招聘单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应聘条件的,经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面试
(一)面试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招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将提前一周由面试组织实施部门,通过在其公共网站发布公告或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通知取得面试资格的应聘者,并做好通知记录。
(二)面试的方式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单位的实际和岗位的需要,可采用半结构化面试、说课试讲,对专业素质、授课能力进行测试。
(三)面试满分为100分。
对生源少又急需用人的岗位和面向在宁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两项目”服务人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定向招聘的岗位,达不到3:1面试比例的,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百分制),取消招聘资格。
(四)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3)×50%+面试成绩×50%。
(五)免笔试应聘者的总成绩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
(六)根据考试总成绩,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九、体检
(一)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招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纪检部门对体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体检须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三)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可以复检。对在体检和复检中弄虚作假,不严格执行体检标准者将严肃查处。
(四)应聘者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因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体检的,从参加该岗位面试的应聘者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体检费用由应聘者承担。申请复检的应聘者,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十、考察
(一)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教育局负责实施。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中还要对应聘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三)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岗位的应聘者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十一、公示及聘用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并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和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公共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期间,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考试总成绩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进入聘用程序。
聘用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审批花名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各一式三份,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应届毕业生报考人员,审批聘用时均须提供报考岗位所要求层次的学历证书,未能提供的取消聘用资格。
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并列编管理;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十二、其他
凡涉及本次招聘工作的重大事项或本简章未尽事宜,由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附件:《宁夏2013年部分中小学校、幼儿园招聘教师岗位计划一览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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