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含双语岗位教师)简章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双语教学,根据财政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双语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批复》(财教〔2010〕51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3〕4号)、自治区《关于为自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招录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到乡镇(场)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党组〔2006〕36号)、《关于为自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招录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到乡镇(场)工作的补充意见》(新党组〔2008〕14号)、《转发自治区统筹管理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08号)有关要求,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实施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含双语岗位教师)招聘工作。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1.新疆户籍或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含成人高校普通计划毕业生);
2.新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内地生源毕业生;
3.非新疆生源的内地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只可报考普通高中教师招聘岗位);
4.在疆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服务期一年及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
5.在疆“三支一扶”服务期满和具有大学生实习支教经历人员;
6.留疆战士配偶;
下列人员不在此次招考范围:
1.受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2.近3年来,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招考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
3.自治区统一组织选派到基层乡镇工作服务期未满的人员;
4.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在编教师(含三年服务期未满特岗教师)。
(二)报考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品行良好,志愿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
2.198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3.具有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报考岗位要求的相关专业背景;
5.招聘岗位学历要求: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历(指通过全国普通高考入学,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取得的本、专科学历,含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学历、“3+2”高职师范类专业学历、成人高校普通计划毕业学历);
(2)报考小学阶段岗位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初中、高中阶段岗位必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3)四类县(市)艰苦边远乡镇及以下招聘岗位和五、六类县(市)招聘岗位,允许新疆生源成人高等教育全日制脱产专科毕业生(限师范类)、本科毕业生;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只限汉语言文学、维语言文学、哈萨克语言文学、蒙语言文学、英语、小学教育、义务教育和教育学专业)报考。其中: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所有小学、教学点和其他六类县(市)艰苦边远的村级小学、教学点,允许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只限汉语言文学、维语言文学、哈萨克语言文学、蒙语言文学、英语、小学教育和义务教育专业)报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4)五、六类县(市)乡镇及以下小学音、体、美学科招聘岗位允许中等师范类音、体、美专业毕业生报考。
6.招聘岗位汉语水平和普通话水平要求:
(1)母语为汉语报考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
(2)具备少数民族语言能力的母语为汉语报考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报考双语教学岗位的人员,母语为汉语报考人员须具备普通话水平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母语为非汉语报考人员,须达到HSK等级标准为:报考小学、初中、高中双语教学岗位分别达到HSK5、6、7级水平;报考小学、初中、高中“汉语”学科岗位,分别达到HSK6、7、8级水平或达到MHK标准为:普通高中汉语课教师为四级乙等及以上、非汉语课教师为三级甲等及以上;初中和小学汉语课教师为三级甲等及以上、非汉语课教师为三级乙等及以上。
(4)报考族别条件为汉族的招聘岗位,允许民考汉考生和母语为汉语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
7.招聘岗位教师资格要求:
报考人员应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或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指必须符合招聘岗位学历要求,同时汉语水平或普通话水平达到第6条所列标准。
8.具体要求详见《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含双语岗位教师)岗位表》,考生在填报招聘岗位时,如公布招聘岗位对学历和资格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以招聘岗位公布报考条件为准;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以招聘简章公布报考条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