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有关规定,我区重新规范了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规范后,我区教师资格考试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笔试部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70元/人•科。笔试考2科。收费主体为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和经批准设立的教师资格考试考点单位,所收考试费含区招生考试院自留考务费19元/人•科及上交教育部考试中心考务费20元/人•科。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50元/人•科。笔试考4科。收费主体为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和经批准设立的教师资格考试考点单位,所收考试费含区招生考试院自留考务费19元/人•科。
(二)面试部分: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300元/人•次。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350元/人•次。收费主体为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和经批准设立的教师资格考试考点单位,所收考试费含区招生考试院自留考务费30元/人•科及上交教育部考试中心考务费15元/人•科。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350元/人•次。收费主体为自治区教育厅。
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后,在向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颁发《教师资格证》时,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教师资格考试费属于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次调整的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从2013年4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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