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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93名。其中,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81名(详见附件1),面向涪陵区优秀村(社区)干部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名(详见附件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紧缺专业技术人员7名(详见附件3)。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具备国家规定的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7.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二)村(社区)干部报名条件
面向涪陵区优秀村(社区)干部招聘的岗位,还应符合以下条件:重庆市涪陵区行政区域内的现任优秀村(社区)专职干部和在村挂职本土人才。即:村(社区)党组织书记
(主任)、党组织副书记、综合服务专干、综合治理专干等专职干部和按照《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本土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通知》(渝委组〔2015〕72号)回引、管理的在村挂职本土人才(简称本土人才,下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须在涪陵区行政区域内任书记、主任累计时间满3年以上,其他职务及本土人才任职时间累计须满5年以上,若曾任村(社区)干部1年以上,中间有间断,后又担任上述职务的,可以合并计算任职年限,但因违法乱纪被免职或撤职的除外。其中,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之间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其他职务及本土人才之间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未满3年可合并计算为其他村(社区)干部(含本土人才)的任职年限。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按照“对年对月”计算。
(三)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市内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中或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以上人员和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纳入本次面向涪陵区优秀村(社区)干部招聘岗位的招聘范围:任职期间村(社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的;机关(事业单位)下派(选派)到村(社区)任职的;未在职的村(社区)干部。
(四)工作经历
本公告所要求的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按照“对年对月”计算。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具体根据社保缴纳、劳动(聘用)合同、工作经历证明、银行卡工资流水等凭据认定。
(五)年龄计算
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20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7年2月21日及以后出生,以此类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的,年龄放宽3周岁。
(六)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考生应凭已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在境内高校毕业的考生,须在资格复审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境外高校毕业的考生,须在资格复审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境内高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暂未取得招聘条件要求的毕业(学位)证书的,可提供就业推荐表、各学期成绩单及其他应聘佐证材料,并最迟于2023年7月31日之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明;境外高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暂未取得招聘条件要求的毕业(学位)证书的,可提供入学证明、所学专业、课程(含各学期成绩单)及相应正规翻译资料等佐证材料,并最迟于2023年7月31日之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及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取消聘用资格。
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学历可分别按照全日制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学位)对待。
专业资格审查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2年)》(附件4)、《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附件5)、《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附件6)、《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8年修订)》(附件7)进行。
专业资格审查以毕业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应聘人员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所学学科专业不在上述参考目录中,但与岗位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类同的,可由负责资格审查的单位结合应聘人员所学课程、专业培养目的等进行资格审查。
(七)特别说明
本公告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35周岁以下,均含35周岁;3年以上工作经历,指工作经历满3年;如职员9级以上或以下,均含职员9级,以此类推。
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计算。
本公告要求各类职业(执业)资格条件,除明确规定外,以证书原件或发证机关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准,且须在资格复审时提供。
202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最迟于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取消聘用资格。
本公告所指应届高校毕业生,指参加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须经省级招办批准录取,就读时将人事及学籍档案关系转移到就读高校)以及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国家统一招生的2021、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本次招聘所指“未落实工作单位”,是指“在报名及资格审查时,应聘人员未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之一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对参加大学生村官、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参加本次招聘的人员(不含服务期满后申请延长服务年限,正在服务期的人员),以及2021、2022年毕业的大学生退役军人,视为应届高校毕业生,但已被或曾被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