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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区学校学生人数不断增加,为满足城区学校教育教学的需要,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区部分学校所需学科教师面向全县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实行公开招考选调,为保证招考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招考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席龙海
常务副组长:张桂凤
副 组 长:宋仕康 杨 荣 沈守明 杨 愈 洪旭进 安树强
成 员:万昭欢 袁 毅 李思荣 王登国 张景才 田 忠 陈太义 李 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教育局,李思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抽调县教育局、县编委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办公。
二、公开招考选调教师的组织原则及工作程序
(一)招考选调工作在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公开招考选调教师工作坚持公开条件、公开报名、公开考试、公开选调、公开监督,按照城区学校所核编制缺额公开招考选调计划、发布公告、公开报名及资格审查、考试、调动等程序进行。
三、招考选调岗位及计划
四、招考选调范围及条件
(一)招考选调对象:小学教师选调对象为全县农村小学在职在编教师;初中教师选调对象为全县农村初级中学在职在编教师;幼儿园选调对象为全县公办幼儿园在职在编教师。校(园)长不能参加招考选调。
(二)报考中小学教师岗位要求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81年7月31日及以后出生),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报考幼儿园教师岗位要求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6年7月31日及以后出生),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
(三)报考小学教师岗位必须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报考学科的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和报考学科的二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考中学教师岗位必须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报考学科的初级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和报考学科的二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考幼儿园教师岗位必须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报考人员学历专业必须与报考学科一致或相近。教师资格证必须与报考学科一致。
(四)参加2021年教师专业知识与技能考试成绩合格,且所考试的学科必须与进城招考报考的学科一致。
(五)2016年以来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六)2016年以来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得报名,从城区学校逆向调动到农村学校的教师不得报名。
五、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及资格初审
1.报考人员到学区办领取《报名登记表》,并如实填写,同时提交上述相关材料交学区办工作人员初审,学区办对初审合格的教师准予报名。
2.同一学段同学科统一报名,不确定具体岗位,具体岗位待面试后根据最终成绩先后顺序进行抽签确定。
3.报名地点:各乡镇学区办公室。
4.报名时间:2021年7月29日至30日。
5.报名所需材料:①毕业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教师资格证、身份证(以上证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②《报名登记表》1份;③近期同底2寸卡片照2张。
(二)资格复审及进入面试人员名额的确定
1.资格复审。8月1日由各学区办将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交教育局人事股,8月2日由县招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工作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2.进入面试人员名额的确定。对资格复审合格的教师,以招聘岗位数1:3的比例,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员,并及时公布(招考学科岗位数与资格复审合格人数达不到1:3的,按比例减少或取消相应学科岗位数)。每个岗位确定最后1名面试人选时,存在笔试成绩相同者,一并纳入面试人选。
六、组织面试
(一)面试时间:2021年8月7日
(二)面试地点:思南县田秋小学
(三)面试形式:片段教学。
备课时间30分钟,片段教学时间10分钟,内容由评委从报考学科教材随机抽取。由评委现场评分。每组安排评委5人,以百分制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其余3位评委评分的平均分即为该考生的面试成绩,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四)成绩公示:考试成绩于2021年8月8日至8月10日公示,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
七、招考选调人员的确定
(一)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按总成绩名次与招考选调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选调对象,末尾并列按面试成绩名次确定(笔试成绩折合100分计算)。
(二)通过招考选调的教师依照有关政策规定由人社部门进行岗位核准,按有关程序办理调动手续,教育主管部门重新履行聘任及相关手续。
(三)招考选调人员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限一年,试用期满,由教育局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或在试用期内违规违纪受到处分的,一律调回原单位上班。
八、招考选调纪律
招考选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县城区中小学教师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招考选调工作由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从事考试工作人员与报考者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予回避。如有违纪违规情况发生,对选调人员取消选调资格,对违纪的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九、未尽事宜由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