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2013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报名须知
一、咨询时间地点:2012年12月1—4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请到户口(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人事科咨询政策。开发区及市直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直接到盐城市教育局咨询。
二、申请认定对象。凡到今年底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户籍在盐城的公民。驻盐普通高校2013年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由学校集中组织报名。
三、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及相应学历条件(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1.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普通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其他大专及以上学历;
2.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普通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其他大专及以上学历;
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5.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6.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高级中学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申请任教学科详见附件。
同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种类型教师资格,不得重复申请。
四、申请认定前期准备工作
1.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取得相应证书
普通话要求:凡年龄未达50周岁的申请人员,均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2.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①报名时间:2012年12月1—4日。需要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人员,凭本人毕业证书(或证明)、身份证及1张2寸蓝底正面免冠照片,到户籍(工作单位)所在地教育局招生考试办公室办理手续。市直、开发区、亭湖区报名者到亭湖区招生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考试报名手续(地点:盐城市人民中路良友巷8号)。
②考试对象:凡非师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前,需参加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补修,并参加全省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参加小学类的考试;申请认定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参加中学类的考试。
③考试时间:2013年2月23日。
3.任教学科要求。申请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申报非所学专业者,需提供申请任教学科相应学历层次两门主干课程的自学考试合格证明。
4.思想品德鉴定。所有申请人员均需提供思想品德鉴定表,其中在职申请人,鉴定表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并须提供当地公安部门无犯罪记录证明。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加盖学校或二级学院党组织公章。
5.体检。2013年3月23日,具体时间地点请于2013年3月21日后查询盐城教育网。个人自行体检,其结果不予认可。驻盐高校2013年师范类应届毕业生体检时间地点由学校另行通知。
五、网上申请及现场确认
1.网上申请。2013年3月21日—3月31日,申请人网上报名。申报人登陆江苏教师教育网(http://www.jste.org.cn或http://www.jste.net.cn)或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报名。未通过上述网络报名的不予认可。
2.现场确认。2013年4月6—8日,申请人凭网络报名号和身份证、学历证书(证明)、普通话证书、户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还需提供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在我局进行现场确认。盐城师范学院2013年应届毕业生分别到本校就业处(学生处)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六、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1.测试时间:2013年4月20—21日(具体时间、地点请于2013年4月15日后登录盐城教育网)。
2.测试对象:在学习期间缺少教育教学实习环节;脱离教学工作岗位五年及以上;专业不对口的师范类;非师范类等申请者。
3.测试形式:上微型课、面试答辩(含技能)。
七、咨询地点及电话号码
响水县教育局人事科 电话:86781029 滨海县教育局人事科 电话:84226164
阜宁县教育局人事科 电话:89716204 射阳县教育局人事科 电话:82354911
建湖县教育局人事科 电话:86213890 大丰市教育局人事科 电话:83512802
东台市教育局人事科 电话:85100511 盐都区教育局人事科 电话:88426227
亭湖区教育局人事科 电话:69660131 亭湖区招生自学考试办公室电话:88326249
盐城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 电话:88228661 (市教育局502会议室)
盐城市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报名点在盐城高等师范学校 电话:88350637
八、收费。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10号、苏财综[2007]41号)标准执行。
有关教师资格认定信息参见盐城教育网(www.yc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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